《表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特许人与受许人提起诉讼的占比》

《表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特许人与受许人提起诉讼的占比》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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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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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表明,在所统计的1 169件案件中,除其中119件为特许人与受许人相互提起诉讼外,受许人因认为自身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多达792件,是特许人提起诉讼案件数量的3倍还多。合同权益更易受侵害的事实也表明了受许人的弱势地位。为了不损害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必要对其予以特殊考虑。(1)因此,应当有明确的合同规范对受许人的利益予以特别保护,如在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合同的转让、续期和终止等方面,在权利设定上向受许人倾斜。另外,如果特许人的控制超过必要限度,使受许人失去自我而成为特许人获取自身利益的工具时,特许人就应当对受许人的行为承担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