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特别目的税业务手册》求取 ⇩

第一编地方税类1

第一章屠宰税1

第一节 基本法规屠宰税暂行条例1

目 录1

财政部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3

第二节 综合规定4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4

二、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税额)5

一、对老、病、残大牲畜免税规定6

二、对社队和农民在春节前半个月内宰杀自养的猪免税规定6

第三节 减免税规定6

三、对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民在三大节日屠宰牛、羊自食免税规定7

四、对灾区免税规定7

第四节 附属资料平衡税负 开展竞争7

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新规定8

第二章牲畜交易税11

第一节 基本法规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1

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13

第二节 综合规定14

一、征税范围14

(二)计税依据15

(一)纳税环节15

五、完税凭证15

三、税率15

二、纳税义务人15

四、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15

第三节征免税规定16

一、减免税规定16

(一)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6

(二)征收办法规定的免税项目16

(二)部队系统购买、价拨牲畜征免税规定18

(三)商业部门收购牲畜征免税规定18

(一)对互换牲畜征免税规定18

二、其他征免税规定18

(四)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外贸部门收购调拨牲畜征免税规定19

(五)国营、集体和个体饮食业、屠宰业宰杀的牲畜征免税规定20

第四节 附属资料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宣传提纲20

第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24

第一节 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4

第二节综合规定25

一、纳税义务人25

二、税率26

四、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27

五、纳税地点27

三、市区、县城、镇的范围27

六、减税免税28

七、征收管理29

(一)基本规定29

(二)退补税款29

(三)违章处罚29

(四)征收入库手续30

(五)代征和代扣代缴31

八、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32

(一)预算收入级次划分32

(二)开支范围和管理原则33

第三节 具体规定34

一、对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征免税规定34

二、对欠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能先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34

三、对延期和不宜延期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35

四、对委托代征、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的规定35

五、对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36

六、对进口产品的征免税规定36

七、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36

八、对个体工商业户和临时经营者征免税规定37

九、对生产经营冰糕冷食企业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同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37

十一、对铁道部纳税的规定38

十、对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纳税的规定38

十二、对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征免税的规定39

十三、对石化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税的规定39

十四、对银行所属营业所纳税的规定39

十五、对人民银行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征免税的规定40

十六、对工商银行系统征免税的规定40

十七、对农业银行征免税的规定41

十八、对基层供销社采购应税农产品征免税的规定42

十九、对跨省或跨地区油田和管道局的征免税的规定42

二十、对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规定43

第四节 附属资料国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财务处理问题44

第一节 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46

第四章房产税4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47

第二节综合规定49

一、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义务的时间49

(一)纳税义务人49

(二)新建、扩建、翻建房屋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50

(三)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50

二、税率和计税依据50

(一)税率50

(一)房产原值如何确定51

三、房产原值和“房产”的解释51

(三)个人出租房屋的计税依据51

(二)计税依据51

(二)企业帐外房产原值的确定52

(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用房和居住用房房产原值的确定52

(四)“房产”的解释52

(五)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52

四、征税范围53

(一)开征地区53

(二)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53

(三)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53

(六)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标准和范围54

(四)征税范围如何掌握54

(五)对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54

五、纳税地点55

(一)纳税地点的确定55

(二)中央企业纳税地点55

(三)胜利油田房产税纳税地点55

六、征收管理56

(一)纳税期限56

(二)纳税申报56

(二)《施行细则》规定的减免税项目57

(一)《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57

第三节征免税规定一、减税、免税规定57

(三)减税免税项目的解释58

(四)减免税的审批权限58

二、一般征免税规定59

(一)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征免房产税的规定59

(二)对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征免房产税的规定59

(三)对停产、撤销后的企业征免房产税的规定59

(四)对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征免房产税的规定59

(八)对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征免税的规定60

(七)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60

(六)对新建企业的房产征免税的规定60

(五)对企业用在成本费用中开支的简易仓棚费等建造的房屋征免税的规定60

(九)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免税的规定61

(十)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征免税的规定61

(十一)对个人所有用于出租的房产征免税的规定61

(十二)对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征免税的规定61

(十三)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征免税的规定61

(十四)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征免税的规定62

(十五)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征免税的规定62

(十六)对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征免税的规定62

(十七)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征免税的规定62

(十九)对招待所的房产征免税的规定63

(十八)对医院所属制药厂征免税的规定63

(二十)对福利企业的房产征免税的规定64

(二十一)对各类公司的房产征免税的规定64

(二十二)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税的规定64

三、部门、行业征免税规定64

(一)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64

(二)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征免房产税的规定65

(三)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规定65

(四)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规定66

(五)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规定67

(八)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68

(六)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的规定68

(七)对公路管理部门所有房产征免房产税的规定68

(九)对房管部门经租的房产征免房产税的规定69

(十)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征免房产税的规定69

第四节 附属资料房产税宣传提纲70

建制镇标准73

关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74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结算问题74

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74

关于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处理手续的规定76

关于检发《关于办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登记的通告》的通知77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办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登记的通告78

第一节 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80

第五章车船使用税8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2

第二节 综合规定84

一、纳税义务人84

(一)纳税义务人的确定84

二、纳税地点85

(一)纳税地点85

(二)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85

(三)车船承包后如何征税85

(二)纳税义务人的具体解释85

(三)中央企业纳税地点86

三、计税吨位及适用税额86

(一)车船计税吨位的确定87

(二)机动车挂车税额的确定87

(三)拖拉机税额的确定87

(四)客货两用汽车如何计税87

(五)轻骑与摩托车的划分88

(六)乘人汽车计税座位的确定88

四、征收管理88

(一)税务登记88

(二)纳税期限88

(三)关于不准对外地过往车辆查补车船使用税的规定89

(一)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90

(二)施行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90

(三)对困难减免规定90

第三节征免税规定一、一般征免税规定90

(四)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单位非自用车船征免税的规定91

(五)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船征免税的规定91

(六)对未办行驶执照而行驶的车船征免税的规定91

(七)对招待所的车船征免税的规定91

(十一)对残疾人专用车辆征免税的规定92

(十三)对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征免税的规定92

(十二)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的教练车征免税的规定92

(十)对新购置暂不使用的车辆征免税的规定92

(九)对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征免税的规定92

(八)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儿园自用的车船征免税的规定92

(十四)对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征免税的规定93

(十五)对停驶停航的车船征免税的规定93

(十六)对福利企业的车船征免税的规定93

(十七)对经费来源达到自收自支后的事业单位的车船征免税的规定93

(十八)对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税的规定94

(十九)对起重车辆征免税的规定94

(二十一)对“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的解释95

(二十)对拖拉机征免税的规定95

(二十二)对缴纳船舶吨税的船的解释96

(二十三)对“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96

二、部门、行业征免税的规定96

(一)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征免税的规定97

(二)对武警部队征免税的规定97

(三)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税的规定97

(四)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税的规定98

(五)对公路管理部门征免税的规定98

(六)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税的规定98

(七)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税的规定99

(八)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征免税的规定100

(九)对海洋石油总公司征免税的规定100

第四节 附属资料车船使用税宣传提纲101

什么叫船舶吨税104

第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106

第一节 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06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08

第二节 综合规定111

一、纳税人111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112

(二)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112

二、计税依据112

三、适用税额113

(一)《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113

(二)适用税额的确定和批准113

(三)山东省确定的适用税额113

(四)山东省各城市适用税额114

(五)各地具体税额标准的制定和批准114

(六)山东省土地使用税年平均税额115

(七)年平均税额的计算和批准115

四、征税范围115

(一)征税范围的解释115

(四)对征免税范围的规定116

(二)大、中、小城市的解释116

(三)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116

(五)开征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的审批权限117

五、纳税期限117

六、纳税地点117

第三节征免税规定118

一、减免税规定118

(一)《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118

(二)减免税项目的解释119

(三)《实施办法》规定的免税项目120

(四)对新征用土地征免税的规定121

(三)对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税的规定121

二、一般征免税规定121

(一)对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征免税的规定121

(二)对改变用途的土地征免税的规定121

(五)《暂行条例》发布前批准征用的未满1年的耕地征免税的规定122

(六)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122

(七)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满1年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122

(八)对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征免税的规定122

(九)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征免税的规定122

(十一)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征免税的规定123

(十二)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征免税的规定123

(十)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如何征税的规定123

(十三)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征免税的规定124

(十四)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征免税的规定124

(十五)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征免税的规定124

(十六)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征免税的规定125

(十七)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征免税的规定125

(十八)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征免税的规定126

(十九)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征免税的规定126

(二十)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征免税的规定126

(二十一)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征免税的规定126

(二)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税定127

(一)对经贸仓库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27

三、部门、行业征免税规定127

(三)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28

(四)对电办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29

(五)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30

(六)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30

(七)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30

(八)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31

(九)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31

(十)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32

(十二)对武警部队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33

(十一)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33

(十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34

(十四)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35

(十五)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35

(十六)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36

(十七)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37

(十八)对矿山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39

(十九)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40

(二十)对三线调整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40

(二十一)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41

(二十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43

(二十三)对房管部门经租的房产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143

第四节 附属资料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144

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150

第七章印花税152

第一节 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57

第二节 综合规定163

一、纳税义务人163

二、征税范围164

三、计税依据167

五、征收管理168

(一)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定168

四、税率168

(二)纳税时间169

(三)缴纳办法169

(四)印花税票的粘贴及画销171

(五)纳税监督与检查173

(六)有关代售印花税票规定174

(七)违章处理175

(八)其他有关规定176

第三节征免税具体规定177

一、征免税综合规定177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征免税的规定177

(三)对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凭证征免税的规定178

(二)对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征免税的规定178

(四)对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征免税的规定179

(五)对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的规定180

(六)对外贸合同征免税的规定183

(七)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征免税的规定184

(八)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税的规定184

(九)对其他凭证免税的规定185

二、对各类合同的征免税规定185

(一)对购销合同的征免税规定185

(二)对加工承揽合同的征免税规定187

(三)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征免税规定187

(六)对借款合同的征免税规定188

(四)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征免税规定188

(五)对贷物运输合同的征免税规定188

(七)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征免税规定191

(八)对技术合同的征免税规定192

(九)其他规定194

三、对产权转移书据的征免税规定195

四、对营业帐簿的征免税规定196

(一)对资金帐簿的征免税规定196

(二)对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帐簿征免税的规定198

(六)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征免税的规定199

(五)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帐簿征免税的规定199

(四)对农民经营的家庭副业的营业帐簿的征免税规定199

(三)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征免税的规定199

(七)对保险公司自有流动资金征税的规定201

(八)对其他帐簿征免税的规定201

五、对权利许可证照的征免税规定202

(一)对农民的土地使用证、房厂证征兄税规定202

(二)对建委发放的《乡村私有(全民、集体)房屋所有权证》征免税的规定202

(三)对房屋所有权证粘贴印花税票规定203

(四)对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的规定204

第四节 附属资料国家税务局印花税宣传提纲206

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印花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213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16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219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交纳印花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238

第二编特别目的税类243

第一章烧油特别税245

第一节 基本法规——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245

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246

一、纳税义务人252

第二节 综合规定252

二、征税范围253

三、单位税额253

四、纳税环节255

五、减征256

六、征收管理257

(一)纳税期限257

(二)滞纳金257

三、对既有烧用油又有原料油的用油单位征税的规定258

二、烧油设备改造困难不得免税的规定258

一、对烧油特别税不得用于还贷的规定258

第三节 具体规定258

四、对1988年石油部油田化学用原油的征税规定259

五、对油田内管道集输和热力开采稠油的烧用油征税的规定259

六、对胜利油田使用落地原油作燃料的征税规定261

七、对胜利油田委托胜利炼油厂加工成品油征税的规定261

八、对胜利油田自用油征税的规定262

九、对烧用按国际市场价格结算的高价油或议价油征税的规定262

十、对用出口转供国内原油加工生产的重油的征税规定263

十二、胜利油田临盘指挥部代收的烧油特别税税款的交库地点264

十三、对烧油特别税开征日期和库存油的征税规定264

十一、对轮船烧用重油征税的规定264

十四、烧油特别税的退库265

十五、烧油特别税的结算方式266

十六、对代收代缴烧油特别税提取手续费的规定267

第四节 附属资料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财政预算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268

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国营企业财务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70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开征烧油特别税有关税收计、会、统、票工作具体规定的通知273

第二章建筑税280

第一节 基本法规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2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84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287

第二节 综合规定287

二、税率289

三、计税依据291

四、征收管理292

(一)征收管理的综合规定292

(二)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292

(三)纳税地点293

(四)纳税期限293

(五)代征代缴296

(六)减税免税权限297

(一)下列各项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298

一、征免税综合规定298

(七)部门配合298

第三节征免税规定298

(二)对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征免税规定299

(三)对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利用银行存款发放的大中型项目基本建设贷款的投资免税规定299

(四)对新条例下达后在建项目征税规定300

(五)对新条例下达后原减免税规定执行问题的规定300

(二)对用国际商业贷款投资进行的建设项目征收建筑税的规定301

(三)对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结余进行基建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01

(四)对用国内各种形式的捐赠款进行建设投资免税的规定301

(一)对银行贷款安排的楼堂馆所和住宅建设投资征税的规定301

二、征免税具体规定301

(五)对免税投资与各项自筹投资合建的项目税的规定302

(六)对国内各种联合进行的自筹建设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02

(七)对建设单位支付的“转出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02

(八)对开发能源(包括节约能源)生产性设施和交通设施的自筹建设投资免税的规定303

(九)对金银生产性基建投资免税的规定303

(十)对用矿山维简费进行的建设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04

(十一)对用简易建筑费修建的简易建筑免税的规定304

(十二)对用煤代油专用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征免税的规定304

(十三)对“三来一补”建设投资免税的规定304

(十五)对地方各级财政拨给的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和边境建设事业费安排的投资免税的规定305

(十六)对科研单位自筹建设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05

(十四)对为治理有害物质和污染而进行的自筹建设投资免税的规定305

(十七)对各类培训中心的自筹建设投资免税的规定306

(十八)对市政公用设施自筹建设投资免税的规定306

(十九)对贫困县免税的规定308

(二十)对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征收建筑税的规定308

(二十一)对企业单位危房拆除重建征免税的规定308

(二十二)对为离退休、转业干部、中小学、中专学校教师建房及新建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的生活配套设施免税的规定309

(二十三)对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文物古迹、寺庙、烈士陵园建设投资免税的规定309

(二十六)对城镇居民旧房改造征免税的规定310

(二十七)对乡镇企业和个体户自筹建设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10

(二十五)对用自筹资金兴建社会公共文体设施免税的规定310

(二十四)对用自筹资金兴建社会福利设施免税的规定310

(二十八)对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出售房屋征免税的规定311

(二十九)对个人集资建房征免税的规定311

(三十)对抗震加固工程免税的规定311

(三十一)对用自筹基建资金安排国家专项化肥项目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12

三、各部门征免税规定312

(一)对乡政府的自筹建设投资免税的规定312

(二)对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自筹建设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13

(三)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的自筹建设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13

(四)对医院的自筹建设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13

(五)对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房管局、房产公司进行的自筹建设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13

(八)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自筹建设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15

(七)对中国烟草公司修建超产烟叶储备库的投资免税的规定315

(六)对铁路部门大包干企业征收建筑税的规定315

(九)对人防工程建设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16

(十)对军队的自筹建设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17

(十一)对公安、劳改部门基建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18

(十二)对国家安全部所属安全机关的建设投资征免税的规定318

(十三)对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自筹建设投资免税的规定319

(十四)对房屋经营单位和建设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征免税的规定319

四、其他征免税规定第四节 附属资料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建筑税宣传提纲》的通知321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330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三家银行《关于银行代征建筑税办法的联合通知》的通知337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代征建筑税工作的联合通知》的通知341

第三编其他343

第一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45

第一节 基本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345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348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354

第二节 综合规定361

一、缴纳义务人361

二、征集范围和项目362

三、征集率362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征依据363

(一)地方财政的计征依据363

四、计征依据363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计征依据364

(四)集体企业和预算外企业的计征依据364

(五)扩大征集范围部分的计征依据365

五、减征免征365

六、征收管理368

(一)登记368

(二)缴纳期限368

(三)缴纳地点369

(五)监督检查374

(四)缴纳手续374

(六)违章处理375

(七)复议376

第三节 具体规定376

一、征集规定376

(一)对地方财政的征集规定376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征集规定376

1.对农、林、水利、气象事业收入的征集规定376

2.对文教、卫生、科研及广播事业收入的征集规定378

3.对地质、勘探、勘察设计单位的征集规定379

(1)对养路费收入的征集规定382

5.对交通部门的征集规定382

4.对城市公用事业收入的征集规定382

(2)对内河航道养护费、港口建设费的征集规定383

(3)对港航事业收入的征集规定384

(4)对海监局的征集规定384

6.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征集规定384

(1)对市场管理收入的征集规定384

(2)对个体户管理费和交易费的征集规定384

8.对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收入的征集规定385

9.对政法部门的征集规定385

7.对人防部门的征集规定385

10.对劳动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的征集规定386

11.对新华通讯社的征集规定386

12.对其他事业收入的征集规定387

(三)对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征集规定388

1.对折旧基金的征集规定388

2.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的征集规定388

3.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征集规定388

4.对专项存款利息收入的征集规定389

5.对国营企业利改税后的征集规定389

7.对企业减免的税款的征集规定390

8.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分得的利润的征集规定390

6.对暂不转帐的企业留利的征集规定390

9.对国营承包、租赁企业的征集规定391

10.对对外承包企业的征集规定392

11.对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的征集规定393

1 2.对国营微利企业的征集规定394

13.对国营亏损企业的征集规定394

14.对国营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的征集规定394

15.对外运分公司上缴总公司的利润的征集规定394

16.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从劳务费中收取的手续费的征集规定395

17.对石油部超产高价油高平差价收入的征集规定395

18.对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系统提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征集规定395

21.对散装水泥节包费、逾期纸袋押金的征集规定396

19.对转供电单位电趸售折扣收入的征集规定396

20.对盐田技术改造基金的征集规定396

22.对代征代交烧油特别税提取的手续费的征集规定397

23.对国家物资储备局按出库物资贷款向用货单位收取2.5%的更新改造资金的征集规定397

24.对银行、保险系统的征集规定397

25.对外贸系统的征集规定399

26.对煤炭系统的征集规定400

27.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征集规定402

28.对农牧企业的征集规定403

29.对交通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征集规定403

30.对航空工业部、电子工业部、核工业部、原兵器工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征集规定403

31.其他征集规定404

1.对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征集规定406

2.对集中交库的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的征集规定406

(四)对集体企业的征集规定406

3.对个人租赁的集体企业的征集规定407

4.对城镇集体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后的征集规定407

5.对城镇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的征集规定408

6.对供销社的征集规定408

7.对信用社的征集规定408

8.对知青办企业的征集规定409

9.对集体企业减免的税款的征集规定409

(六)对个体工商户的征集规定410

(五)对私营企业的征集规定410

(七)其他征集规定411

1.对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各种独立核算单位的征集规定411

2.对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提取的手续费和代扣代交税款提取的手续费的征集规定411

二、减征免征规定412

(一)对地方财政的减征免征规定412

1.对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超收分成收入的免征规定412

2.对财政部门的融通间歇资金所形成的利息差收入的免征规定412

2.对事业单位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免征规定413

1.对事业单位从技术转让和科技咨询收入中奖励给有关人员部分的免征规定413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减征免征规定413

3.对乡镇财政的免征规定413

3.对各级各类学校及校办企业利润的免征规定414

4.对就业培训中心的实习厂、店收入的免征规定414

5.对社会知名人士或机关团体、文艺部门为托儿所、幼儿园、儿童乐园捐款和筹集的资金的免征规定415

6.对各种协会、个人缴纳的会费的免征规定415

7.对各级工会部门按照规定提留的工会经费的免征规定415

8.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的小卖部收入的征免规定415

12.对人民法院的免征规定416

11.对公证处、法律顾问处的业务收入的免征规定416

10.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免征规定416

9.对乡政府的免征规定416

13.对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的免征规定417

14.对人防部门的免征规定417

15.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免征规定417

16.对交通部门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免征规定418

17.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免征规定418

18.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免征规定418

(三)对国营企业的减征免征规定419

1.对折旧基金的免征规定419

5.对国营企业税前列支的各种单项奖金的免征规定420

4.对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免征规定420

3.对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的免征规定420

2.对固定资产复置金的免征规定420

6.对企业税前提取的单项留利的免征规定421

7.对新产品减免的税款的免征规定421

8.对国营承包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的免征规定421

9.对试办的“特区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的免征规定422

10.对国营企业的金银发展基金、冶金部的发展黄金专项基金的免征规定422

14.对各下放港口的以港养港资金的免征规定424

13.对省国际海运公司船舶更新变价收入的免征规定424

12.对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的扶持生产周转金的免征规定424

11.对外贸企业用于补亏的留成外汇调剂人民币收入的免征规定424

15.对远洋船队贷款船所创利润归还贷款部分的免征规定425

16.对国家储备物资出库收回的变价款和储备物资资金产生的增值的免征规定425

17.对农场种植林木的更改资金和其他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的免征规定425

18.对银行代征代扣建筑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的免征规定426

19.对各油气田建立的油气勘探基金的免征规定426

20.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提高提取标准后的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的免征规定426

21.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还贷资金的免征规定427

22.对供电工程收取的贴费的免征规定427

23.对电力建设资金的免征规定427

25.对市场调节基金的免征规定428

24.对蚕桑改进费和茧灶费的免征规定428

26.对短线物资开发基金的免征规定429

27.对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的免征规定429

28.对煤炭系统的免征规定429

29.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免征规定430

30.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免征规定430

(四)对集体企业的减征免征规定430

1.对基层供销社的免征规定430

2.对农村村委会集中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工补农部分的免征规定430

(一)登记鉴定制度431

第四节 征收管理一、各项制度431

对国库券利息收入的免征规定431

(五)其他减征免征规定431

(二)申报制度432

(三)检查制度432

(四)票证管理制度432

(五)会计核算制度433

二、表格433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登记表433

(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登记表433

(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申报表433

(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433

(五)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会计帐簿433

第五节 附属资料财政部关于企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447

三、收入分成办法447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45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453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颁发《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455

第二章国家预算调节基金459

第一节 基本法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459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462

第二节综合规定467

一、缴纳义务人467

(一)地方财政的计征依据468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征依据468

三、征集率468

四、计征依据468

二、征集范围和项目468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计征依据469

(四)集体企业的计征依据469

(五)联营企业的计征依据469

(六)股份制企业的计征依据469

五、减征免征470

六、征收管理472

(一)登记472

(三)缴库地点473

(二)缴纳期限473

(四)监督检查476

(五)检举477

(六)违章处理477

(七)复议478

第三节 具体规定478

一、征集规定478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征集规定478

1.对交通部所属单位的征集规定478

2.对海关总署的征集规定479

4.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征集规定480

3.对新华通讯社的征集规定480

5.对农业部动植物检疫系统的征集规定481

(二)对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征集规定481

1.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征集规定481

2.对金融系统的征集规定481

3.对承包后的国营企业归贷部分的征集规定482

(三)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征集规定483

(四)对临时经营者的征集规定483

1.对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用于抵顶预算拨款的免征规定484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免征规定484

2.对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资金有偿融通的利息差收入的免征规定484

(一)对地方财政的免征规定484

二、免征规定484

1.对乡镇政府和乡镇财政的免征规定484

2.对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的免征规定485

3.对国家储备物资资金的免征规定485

4.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免征规定486

5.对法院诉讼费用的免征规定486

(三)对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免征规定487

1.对企业折旧基金的免征规定487

7.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免征规定487

6.对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和科技咨询收入的免征规定487

2.对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免征规定488

3.对企业技术转让和科技咨询收入的免征规定488

4.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还贷资金的免征规定488

5.对交通部所属企业的免征规定488

6.对外贸企业的免征规定489

7.对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留用的扶持生产周转金的免征规定490

8.对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的免征规定490

第四节 附属资料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银行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491

财政部关于提取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收业务经费的通知494

迟海滨在全国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497

第一节 基本法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507

第三章教育费附加507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509

第二节综合规定510

一、征收范围和缴纳义务人510

二、计税依据511

三、附加率511

四、征收环节和地点511

五、减征511

六、征收管理512

(一)代扣代交512

(二)征收凭证512

七、开支范围和预算管理513

八、解缴入库515

第三节 具体规定516

一、对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516

二、对减免的三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516

三、对出口产品退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516

四、对进口产品不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517

五、对个体商贩及临时经营者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517

六、对无证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517

七、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范围517

第四节 附属资料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51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意见520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如何列支问题的通知523

1991《地方税特别目的税业务手册》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山东省税务局编 1991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

高度相关资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土地增值税业务手册(1997 PDF版)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土地增值税业务手册
1997 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
所得税业务手册( PDF版)
所得税业务手册
财政税收法律手册  第3辑  税收卷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税、特别税、涉外税收(1998 PDF版)
财政税收法律手册 第3辑 税收卷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税、特别税、涉外税收
1998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方税业务手册  3(1993 PDF版)
地方税业务手册 3
1993 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产品税  增值税  盐税  营业税  资源税业务手册  续二(1990 PDF版)
产品税 增值税 盐税 营业税 资源税业务手册 续二
1990 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
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宣传手册(1996 PDF版)
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宣传手册
1996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营业税  资源税业务手册(1997 PDF版)
营业税 资源税业务手册
1997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消费税业务手册(1997 PDF版)
消费税业务手册
1997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税务手册(1986 PDF版)
税务手册
1986 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农村工业化  国际经验与中国道路(1992 PDF版)
农村工业化 国际经验与中国道路
1992 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新税制业务手册(1994 PDF版)
新税制业务手册
1994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地方税实用手册(1990 PDF版)
地方税实用手册
1990 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
地方税特别税调研文集(1990 PDF版)
地方税特别税调研文集
1990 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化工质量管理咨询诊断指南(1987 PDF版)
化工质量管理咨询诊断指南
1987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地方税特别税查征案例选编(1990 PDF版)
地方税特别税查征案例选编
1990 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