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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第一编 总论2

第一章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和意义2

第一节 罗马法的概念2

第二节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5

第三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8

一、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10

二、罗马法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10

三、罗马私法特别发达11

第四节 罗马法的巨大历史影响及其原因12

第五节 学习罗马法的意义17

第二章 罗马法的历史23

第一节 罗马法的分期23

一、二分法24

二、三分法24

三、四分法25

四、五分法26

第二节 第一期——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前510年)28

一、概况28

二、政治组织29

三、法律渊源32

第三节 第二期——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前27年)33

一、概况33

二、政治组织34

三、法律渊源38

第四节 第三期——帝政前期(公元前27—公元284年)52

一、概况52

二、政治组织54

三、法律渊源56

一、概况67

第五节 第四期——帝政后期(公元284—565年)67

二、政治组织68

三、法律渊源69

四、法典的编纂71

第六节 罗马法的复兴80

一、注释法学派82

二、沿革法理学派83

三、理性法学派85

四、历史法学派86

第一节 “法”的语义学意义及其制定88

第三章 罗马法上“法”的语义及其分类88

第二节 罗马法的分类91

一、公法和私法92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93

三、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94

四、市民法和长官法96

五、人法、物法和诉讼法96

六、旧法和新法97

第三节 罗马法的编排体系97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缘由和意义99

第四章 罗马法的解释99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种类102

一、法律解释102

二、学理解释103

第二编 人法106

第一章 自然人106

第一节 人格106

一、人和人格的概念106

二、人格的内容107

(一)自由权107

(二)市民权109

(三)家族权116

三、人格的变更118

(一)人格变更的种类119

(二)人格变更的效果122

四、名誉减损125

(一)名誉减损的概念125

(二)名誉减损的种类及法律效力125

五、人格的始终127

(一)出生128

(二)死亡129

(三)失踪130

第二节 行为能力131

一、年龄131

(一)幼儿133

(二)儿童133

(三)未成年人133

(四)成年人134

二、妇女134

三、精神病人134

四、浪费人136

一、概述137

第三节 住所137

二、住所的种类138

(一)原来住所138

(二)任意住所139

(三)法定住所139

(四)约定住所139

三、住所的效力139

第二章 家和亲属141

第一节 家的概述141

一、法亲142

(一)家族143

(二)族亲143

(三)宗亲143

二、血亲144

(一)法定自然血亲144

(二)纯自然血亲144

(三)纯法定血亲144

一、亲系145

(二)血亲的配偶145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145

(一)配偶的血亲145

三、姻亲145

二、亲等146

第三节 亲属会议147

第三章 家长权148

第一节 概述148

第二节 家长权的内容149

一、关于家属人身方面150

二、关于家属财产方面152

(一)家长授予的特有产152

(二)军役特有产153

(三)准军役特有产155

(四)外来特有产155

三、关于家属行为方面157

(一)行为能力157

(二)责任能力——私犯158

(三)诉讼能力158

第三节 家长权的取得160

一、出生160

二、收养161

(一)自权人的收养162

(二)他权人的收养166

(三)遗嘱收养171

三、认领172

(一)因日后结婚的认领172

(二)因任地方议会议员的认领173

(三)因皇帝特许的认领175

第四节 家长权的消灭175

一、死亡176

二、家长或家属的人格大变更或中变更176

三、家长被依法剥夺家长权176

五、家属荣显177

四、家长抛弃家长权177

第四章 婚姻和夫权178

第一节 概述178

一、婚姻的概念178

二、夫权179

第二节 婚约181

一、婚约的成立181

(一)婚约的形式181

(二)订婚的要件181

二、婚约的效力182

三、婚约的解除183

第三节 结婚183

一、结婚的要件183

(一)须有婚姻权183

(二)须为一夫一妻184

(三)须已达适婚年龄184

(四)须当事人同意184

(五)须家长或监护人等允诺185

(六)须无法定障碍186

(七)结婚证书190

二、结婚的方式191

(一)有夫权婚姻的结婚方式191

(二)无夫权婚姻的结婚方式194

第四节 婚姻的效力195

一、夫妻间的效力195

(一)“有夫权婚姻”中的夫妻法律关系195

(二)“无夫权婚姻”中的夫妻法律关系196

二、父母子女间的效力200

(一)父母与子女的关系200

(二)母亲与子女的关系200

(三)父亲与子女的关系201

第五节 夫妻财产202

一、嫁奁202

(一)嫁奁概述202

(二)嫁奁的种类203

(三)嫁奁的标的204

(四)嫁奁设定的方式204

(五)丈夫和妻子对于嫁奁的权利206

(六)嫁奁的返还209

(七)优帝一世对嫁奁返还的改革215

(一)婚娶赠与概述217

二、婚娶赠与217

(二)婚娶赠与的设定218

(三)婚娶赠与的效力219

三、妻在嫁奁外的财产(妻子的特有产)219

第六节 婚姻的消灭220

一、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220

(一)配偶死亡220

(二)配偶的一方丧失婚姻权221

(三)婚后发生法定婚姻障碍221

(四)离婚222

(二)关于子女抚养、监护方面的效力226

二、婚姻解除的效力226

(一)关于子女身份方面的效力226

第七节 姘合227

一、姘合概述227

二、姘合制度产生的原因227

三、姘合的法律效力228

(一)对于姘合当事人间的效力228

(二)对于母亲与子女的效力228

(三)对于父亲与子女的效力229

一、奴隶的来源230

第一节 家主权230

第五章 家主权和恩主权230

(一)出生231

(二)出生后变为奴隶的231

二、奴隶的法律地位233

(一)关于人身方面235

(二)关于财产方面235

(三)关于诉讼方面236

(四)关于宗教方面237

(一)主人解放238

一、解放奴隶238

第二节 恩主权238

(二)法定解放242

二、对解放奴隶的限制243

(一)对解放奴隶的数目之限制243

(二)有关年龄的限制244

(三)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限制246

三、解放自由人的法律地位247

(一)市民解放自由人248

(二)拉丁人解放自由人248

四、解放自由人与恩主的关系249

(三)外国人解放自由人249

(一)恩主权的内容250

(二)恩主权的取得251

(三)恩主权的消灭251

第六章 买主权253

第一节 买主权的产生253

一、劳动力买卖253

二、私犯之委付253

一、古代的情况254

第二节 处于买主权下的家属之法律地位254

四、信托254

三、以人为质254

二、帝政以后的情况255

第七章 准奴隶256

第八章 监护和保佐261

第一节 监护和保佐概述261

一、监护和保佐制度的历史沿革261

二、监护和保佐的对象262

第二节 监护262

一、未适婚人的监护262

(一)未适婚人监护的种类263

(二)监护人的资格267

(三)监护人的辞职和撤职269

(四)监护人的职责270

(五)监护的终止276

二、女子监护277

(一)女子监护概述277

(二)女子监护的种类278

(三)女子监护人的职权279

(四)女子监护的消灭279

一、保佐概述280

第三节 保佐280

(一)精神病人保佐的设定281

二、精神病人的保佐281

(二)保佐人的职责及终止282

三、浪费人保佐283

(一)浪费人保佐的意义283

(二)浪费人保佐的设定283

(三)保佐人的职责284

(一)未成年人保佐产生的背景285

(二)未成年人保佐的沿革285

四、未成年人的保佐285

第九章 法人290

第一节 法人概述290

第二节 法人的种类291

一、社团292

二、财团292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293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和消灭295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295

二、法人的消灭296

第一节 物的概念298

第三编 物权法298

第一章 物298

第二节 物的分类299

一、非财产物或不可有物与财产物或可有物299

(一)非财产物或不可有物299

(二)财产物或可有物303

二、有体物与无体物303

三、要式移转物与略式移转物304

(一)动产306

(二)不动产306

四、动产与不动产306

五、消费物与不消费物308

六、代替物与不代替物308

七、特定物与不特定物309

八、可分物与不可分物310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310

十、主物与从物311

十一、原物与孳息314

十二、费用与损害316

十三、有主物与无主物318

十四、现在物与未来物320

第一节 物权概述321

第二章 物权321

第二节 所有权323

一、所有权概述323

(一)所有权的概念323

(二)所有权的权能324

(三)对所有权的限制325

二、所有权的沿革328

(二)大法官法所有权332

三、所有权的种类332

(一)市民法所有权332

(三)外国人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333

(四)行省土地所有权334

四、共有334

(一)共有的概念334

(二)共有的产生335

(三)共有人的权利义务335

五、所有权取得的方式337

(一)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分类337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337

(二)市民法的取得方式339

(三)万民法的取得方式363

(四)大法官法的取得方式377

六、所有权的保护378

(一)物件返还诉379

(二)所有权保全诉383

(三)菩布利西亚那诉384

七、所有权的消灭387

(一)所有权消灭的种类387

一、他物权概述388

(二)所有权消灭后的恢复388

第三节 他物权388

二、役权389

(一)役权概述389

(二)地役权391

(三)人役权398

(四)役权的设定407

(五)役权的保护410

(六)役权的消灭411

(一)永租权概述414

三、永租权414

(二)永租权的性质415

(三)永租权的设定417

(四)永租权人的权利418

(五)永租权人的义务418

(六)永租权的保护419

(七)永租权的消灭420

四、地上权420

(一)地上权概述420

(三)地上权的消灭421

(二)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421

五、担保物权422

(一)担保物权概述422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423

(三)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427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430

(五)担保物权的保护437

(六)担保物权的消灭439

第四节 占有440

一、占有概述440

(一)法定占有和自然占有442

二、占有的分类442

(二)适法占有和违法占有443

(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443

(四)直接占有和代理占有443

(五)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443

(六)真占有和假占有444

(七)有令状的占有和时效取得占有444

三、占有的法律效果444

四、占有的条件445

(一)客观条件445

(二)主观条件446

五、占有的取得449

(一)占有的主体449

(二)占有的客体450

(三)占有取得的方法451

六、占有的保护——占有令状454

(一)概述454

(二)占有令状的种类456

(三)帝政后期对占有令状的改革462

(一)自己占有的丧失463

七、占有的丧失463

(二)代理占有的丧失465

八、准占有465

(一)准占有概述465

(二)准占有的取得和丧失466

(三)准占有的效果467

目录470

第四编 继承法470

第一章 罗马继承法的主要原则及其演变470

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470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471

三、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473

四、两种法定继承长期并存474

五、罗马法的法定继承人分当然继承人、475

必然继承人和任意继承人475

六、法定继承是均分继承475

七、一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475

八、罗马法适用代位继承476

第二章 遗嘱继承477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意义477

一、市民法的遗嘱方式478

第二节 遗嘱的方式478

二、大法官法的遗嘱方式483

三、帝政后期的遗嘱方式483

(一)私式遗嘱484

(二)公式遗嘱485

(三)特别遗嘱485

第三节 遗嘱能力488

一、立遗嘱的能力488

二、遗嘱继承的能力492

三、遗嘱作证能力496

第四节 继承人的指定497

一、指定继承人的位置497

二、指定继承人的用语498

三、指定继承人的人数499

四、附条件或期限的指定502

第五节 指定的补充505

一、普通补充指定506

二、未适婚人的补充指定508

(一)概述508

(二)未适婚人补充指定的要件509

(三)未适婚人补充指定的无效512

三、准未适婚人的补充指定513

第六节 遗嘱自由的限制515

一、废除继承人的限制516

(一)市民法的规定516

(二)大法官法的改革521

(三)优帝一世的改革523

二、遗嘱逆伦诉524

(一)概述524

(二)起诉的条件526

(三)本诉的效力530

三、特留份追补诉531

(一)概述531

(二)本诉的效力531

四、赠与或嫁奁逆伦诉532

(一)概述532

(二)两诉的效力532

第七节 遗嘱的无效533

一、违法遗嘱的无效533

二、合法遗嘱的无效534

第八节 遗嘱的启封536

第三章 法定继承538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538

一、法定继承必须在无遗嘱继承时开始538

二、法定继承须在确定无遗嘱继承时开始539

三、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和继承539

能力,以法定继承开始时为准539

第二节 《十二表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540

第三节 大法官法对法定继承的改革543

二、补充法律的遗产占有544

一、依法的遗产占有544

三、改革法律的遗产占有545

四、遵章的遗产占有545

第四节 帝政后对法定继承的改革550

第五节 《优帝新敕》的规定552

第四章 遗产的继承560

第一节 继承的接受560

一、当然继承人和必然继承人560

二、任意继承人560

(一)接受继承的能力561

(二)接受继承的方式563

(三)接受继承的时间565

第二节 继承的效力568

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568

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关系570

(一)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保护570

(二)对继承人的保护572

三、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关系575

(一)遗产的分割575

(二)参加分割的遗产575

第三节 继承权的保护579

一、继承诉580

二、遗产占有的诉权582

第五章 继承的拒绝585

第一节 拒绝继承的方式585

第二节 拒绝继承的效力586

第六章 遗赠590

第一节 遗赠的要素590

一、遗赠的当事人590

二、遗赠的方式592

三、遗赠的标的物596

一、遗赠取得的时期604

第二节 遗赠的取得604

二、遗赠取得的效力606

第三节 遗赠的无效608

一、遗赠无效的原因608

(一)自始无效608

(二)嗣后无效609

(三)违背对遗嘱自由的限制610

二、遗赠无效的后果614

第一节 遗产信托概述618

第七章 遗产信托618

第二节 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地位的演变619

第三节 遗产信托与遗赠的区别622

第八章 死因赠与623

第五编 债法628

第一章 法律行为628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628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628

二、法律行为的种类629

一、法律行为的要素632

(一)当事人632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632

(二)标的643

(三)方式647

二、法律行为的常素648

三、法律行为的偶素648

(一)条件649

(二)期限656

(三)负担659

二、法律行为内容发生歧义或晦涩不明的661

一、法律行为内容明确的661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661

第四节 代理663

一、代理概述663

二、代理的沿革664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670

一、法律行为无效的概念670

二、法律行为无效的分类671

三、有关无效行为的法律规定672

二、罗马历法673

、期日和期间的概念673

第六节 期日和期间673

三、时间的计算675

第二章 债677

第一节 债的概述677

一、债的概念677

二、债的主体678

三、债的标的679

四、债的种类680

五、债的效力691

(二)故意和过失归责原则692

(一)给付692

(三)事变700

(四)迟延701

第二节 债的发生705

一、契约705

(一)契约概述705

(二)契约的分类708

(三)契约的效力712

(四)要式契约715

(五)要物契约724

(六)诺成契约742

(七)无名契约805

(八)简约813

二、准契约828

(一)不当得利829

(二)无因管理834

(三)其他准契约838

三、私犯842

(一)私犯概述842

(二)私犯的构成要件844

(三)私犯的种类846

(四)准私犯866

第三节 债的保全873

一、违约金契约874

二、定金875

三、副债权契约876

四、连带债877

五、保证881

(一)保证概述881

(二)保证的种类882

(三)关于保证的限制890

第四节 债的转移892

一、债的转移的沿革893

二、债的转移的种类893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895

四、债权让与的限制896

(一)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896

(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不得让与的896

(三)法律明定不得让与的897

第五节 债的消灭898

(一)清偿的要件899

一、清偿899

(二)清偿的效力903

(三)清偿的证明904

二、提存905

三、更改906

(一)更改的概说906

(二)更改的种类907

(三)更改的效力908

(四)强制更改908

四、抵消909

(一)抵消的概述909

(二)抵消的条件911

(三)抵消的限制913

(四)抵消的效力914

五、免除914

六、混同917

七、其他债的消灭原因918

(一)消灭的时效918

(二)当事人的死亡919

(三)当事人人格的变更919

(四)标的物的灭失919

(五)无偿原因的竞合919

(八)解除条件的完成920

(九)终期的届满920

(六)判决920

(七)仲裁920

(十)和解921

(十一)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921

(十二)权利被剥夺921

第六编 诉讼法924

第一章 诉讼法概述924

(二)法官927

(一)私诉程序927

一、法院组织927

第二章 法定诉讼927

(三)审判员930

二、法定诉讼的特征932

三、法定诉讼的程序934

(一)传唤934

(二)法律审理935

(三)证讼936

(四)事实审理936

(一)拘押937

四、法定诉讼的方式937

(五)执行937

(二)扣押939

(三)宣誓决讼940

(四)请求返还诉945

(五)申请任命仲裁人946

五、法定诉讼的消灭947

第三章 程式诉讼949

一、概述949

(一)法官951

二、法院组织951

(二)承审员954

三、程式诉讼的种类955

(一)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955

(二)市民法诉讼和大法官法诉讼956

(三)严法诉讼和诚信诉讼956

(四)仲裁诉讼和非仲裁诉讼957

(五)确定诉讼和不确定诉讼958

(六)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958

(七)永久诉讼和有期诉讼958

(九)先决诉讼和非先决诉讼959

(八)可转移诉讼和不可转移诉讼959

四、程式诉讼的程序961

(一)传唤961

(二)法律审理961

(三)程式的内容962

(四)程式错误的效力966

(五)诉讼代理967

(六)证讼970

(七)事实审理971

(八)诉讼救济976

(九)执行977

五、特别程序981

(一)谕令口约981

(二)占有裁定982

(三)令状982

(四)回复原状985

六、程式诉讼的消灭988

第四章 非常程序989

一、概述989

二、法院组织990

三、诉讼的分类及其改革992

四、非常程序的特征993

五、诉讼程序的改革994

(一)传唤994

(二)审判996

(三)上诉997

(四)执行998

附录一 罗马王、帝年表1001

附录二 《十二表法》1006

附录三 主要参考书目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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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原论 下
1994 北京:商务印书馆
罗马私法进化论(1992 PDF版)
罗马私法进化论
1992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罗马法原理(1988 PDF版)
罗马法原理
1988 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罗马法原论  上(1994 PDF版)
罗马法原论 上
1994 北京:商务印书馆
罗马法(1990 PDF版)
罗马法
1990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1996 PDF版)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1996 上海:学林出版社
罗马法(1997 PDF版)
罗马法
1997 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罗马盛衰原因论(1962 PDF版)
罗马盛衰原因论
1962 北京:商务印书馆
大陆近代法律思想小史  下编(1923 PDF版)
大陆近代法律思想小史 下编
1923 上海商务印书馆
罗马史  上(1979 PDF版)
罗马史 上
1979 北京:商务印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