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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中篇 物法319

第十七章 物之意义319

第十八章物之种类321

第一节 非交易物321

第二节 交易物325

第十九章 物权之内容333

第二十章所有权334

第一节 所有权之观念334

第二节 所有权之演进336

第三节 所有权之取得342

第四节市民法之取得方法343

第一项 拟诉弃权344

第二项 曼企帕地荷买卖式346

第三项 时效取得352

第四项 赠与361

第五项 分配裁判365

第六项 法定取得367

第五节万民法之取得方法367

第一项 先占367

第二项 添附368

第三项 加工373

第四项 埋藏物发现377

第五项 孳息381

第六项 引渡385

第六节 所有权之保护391

第二十一章占有410

第一节 占有之意义410

第二节 占有之取得414

第三节 占有之要素417

第四节 占有之性质418

第五节 占有之保护419

第六节 占有之丧失423

第二十二章 他物权之意义428

第二十三章役权429

第一节 役权之意义429

第二节 役权之性质及其与债权之异殊430

第三节 役权之一般原则431

第四节役权之种类432

第一项 地役权433

第二项 人役权444

第五节役权之设定450

第一项 设定人之资格450

第二项 取得役权人之资格452

第三项 役权之设定方式453

第六节 役权之消灭455

第七节 役权之效力456

第二十四章永佃权464

第一节 永佃权之性质464

第二节 永佃权人之权利465

第三节 永佃权人之义务467

第四节 永佃权之设定468

第五节 永佃权之消灭469

第六节 永佃权与地役权之区别471

第二十五章地上权475

第一节 地上权之性质475

第二节 地上权人之权利义务476

第三节 地上权之设定477

第四节 地上权之消灭478

第二十六章质权480

第一节 质权之性质480

第二节 质权之沿革482

第三节质权之设定487

第一项 基於当事人之意思487

第二项 基於法律上之原因488

第三项 基於审判上之行为491

第四节质权之效力492

第一项 出质人之权利492

第二项 质权人之权利494

第三项 优先质权496

第五节 质权之保护499

第六节 质权之消灭501

第二十七章概括继承之通则507

第一节 概括继承之意义507

第二节 概括继承之性质509

第三节 遗产之待继510

第四节概括继承人之种类512

第一项 家属继承人513

第二项 家外继承人514

第五节资产占有制516

第一项 资产占有制之性质及其由来516

第二项 资产占有制之种类522

第二十八章法定继承525

第一节 自由人之继承制526

第二节 解放自由人之继承制537

第二十九章遗嘱继承543

第一节 遗嘱之方式543

第二节遗嘱能力552

第一项 遗嘱之积极能力552

第二项 遗嘱之消极能力554

第三节 遗嘱继承人之设定556

第四节补充继承人558

第一项 普通补充继承559

第二项 未成年人补充继承560

第三项 准未成年人补充继承561

第五节 遗嘱之效力562

第六节 遗嘱之限制565

第三十章 继承确定之效力577

第三十一章遗赠580

第一节 遗赠之性质580

第二节 遗赠之方式581

第三节 遗赠之标的585

第四节 遗赠数额之限制588

第五节 遗赠之失效590

第三十二章信托594

第一节 信托之意义594

第二节 遗赠与信托之一致596

第三节信托之种类599

第一项 特定物信托599

第二项 遗产信托600

第三十三章债之概念604

第一节 债之意义604

第二节 债之性质606

第三十四章 债之标的609

第三十五章债之发生—契约612

第一节 契约之要件612

第二节 契约之种类614

第三节要物契约615

第一项 消费借贷615

第二项 使用借贷617

第三项 寄托619

第四项 质权契约622

第四节口头契约623

第一项 性质624

第二项 发生626

第三项 效力630

第五节 文书契约631

第六节合意契约635

第一项 买卖635

第二项 赁借贷645

第三项 合伙654

第四项 委任659

第七节无名契约666

第一项 无名契约之种类667

第二项 互易668

第三项 行纪669

第四项 和解670

第八节合约671

第一项 附加合约671

第二项 裁判官法合约672

第三项 法定合约675

第九节 自然债务676

第三十六章债之发生—准契约694

第一节 无因管理695

第二节 共有698

第三节 债务履行之错误700

第四节 条件不成就之返还702

第五节 不法原因702

第三十七章债之发生—侵权707

第一节 窃盗708

第二节 强盗711

第三节 财产权之侵害713

第四节 属人权之侵害715

第五节 胁迫718

第六节 诈欺720

第三十八章债之发生—准侵权732

第一节 承审员职务上所为之损害733

第二节 抛弃物件所致之损害733

第三节 悬挂物件所致之损害734

第四节 运送人馆舍及马厩主人所致之损害734

第五节 家主对於奴隶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736

第六节 动物所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737

第三十九章附带责任742

第一节 家父对家子或奴隶所为契约之附带责任742

第二节 本人对代理人所为契约之附带责任745

第四十章债之移转748

第一节 债务之移转748

第二节债权之移转749

第一项 沿革749

第二项 效力752

第四十一章债之消灭754

第一节 清偿755

第二节 给付不能759

第三节 提存759

第四节免除760

第一项 正式免除—即市民法上之方式761

第二项 略式免除—裁判官法上之方式763

第五节 抵销764

第六节 混同766

第七节 更改767

第八节 当事人之死亡769

第九节 无偿原因之竞合769

第十节 消灭时效770

第十一节 人格减等771

第十二节 争讼771

本论下篇 诉讼法781

第四十二章法院之编制781

第一节民事法院781

第一项 管辖781

第二项 编制782

第二节 刑事法院795

第四十三章共和时代—法律诉讼之程序805

第一节法律诉讼之特徵806

第一项 严格与形式806

第二项 法律审理与事实审理807

第二节法律诉讼之方式808

第一项 提供?金之诉809

第二项 实施拘押之诉811

第三项 实施扣押之诉813

第四项 通知返还之诉815

第五项 请求指定承审员之诉816

第三节 法律诉讼程序之缺陷816

第四十四章帝政前期—程式诉讼之程序825

第一节 程式诉讼之由来825

第二节程式诉讼之程序828

第一项 传唤829

第二项 审理830

第三项 争讼832

第四项 执行834

第三节 程式之内容837

第四节程式之种类842

第一项 市民法与裁判官法之诉讼程式842

第二项 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之程式845

第三项 善意诉讼与非善意诉讼之程式846

第五节裁判官之命令848

第一项 回复原状之命令849

第二项 指定占有之命令850

第三项 成立口约之命令851

第六节禁令852

第一项 禁令之程序853

第二项 禁令之种类854

第四十五章帝政後期—特别诉讼之程序870

第一节 绪论870

第二节 传唤制度之改革873

第三节 审理制度之改革876

第四节 上诉878

第五节 执行879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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