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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1

第一章罗马法研究的对象和意义1

第一节 罗马法的概念1

第二节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4

第三节罗马法的基本特征7

一、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8

二、罗马法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9

三、罗马私法特别发达9

第四节 罗马法的巨大历史影响及其原因10

第五节 学习罗马法的意义14

第二章罗马法的历史20

第一节罗马法的分期20

一、二分法21

二、三分法21

三、四分法22

四、五分法23

第二节第一期——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24

一、概况24

二、政治组织25

三、法律渊源28

第三节第二期——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29

一、概况29

二、政治组织30

三、法律渊源34

第四节第三期——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47

一、概况47

二、政治组织48

三、法律渊源50

第五节第四期——帝政后期(公元284年—565年)60

一、概况60

二、政治组织62

三、法律渊源62

四、法典的编纂64

第六节罗马法的复兴73

一、注释法学派74

二、沿革法理学派76

三、理性法学派77

四、历史法学派78

第三章罗马法上“法”的语义及其分类80

第一节 “法”的语义学意义及其制定80

第二节罗马法的分类83

一、公法和私法83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84

三、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86

四、市民法和长官法87

五、人法、物法和诉讼法88

六、旧法和新法88

第三节 罗马法的编排体系88

第四章罗马法的解释90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缘由和意义90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种类92

一、法律解释93

二、学理解释93

第二编人法97

第一章自然人97

第一节人格97

一、人和人格的概念97

二、人格的内容98

(一)自由权98

(二)市民权99

(三)家族权106

三、人格的变更108

(一)人格变更的种类108

(二)人格变更的效果112

四、名誉减损114

(一)名誉减损的概念114

(二)名誉减损的种类及法律效力115

五、人格的始终117

(一)出生117

(二)死亡119

(三)失踪119

第二节行为能力120

一、年龄121

(一)幼儿122

(二)儿童122

(三)未成年人123

(四)成年人123

二、妇女124

三、精神病人124

四、浪费人125

第三节住所126

一、概述126

二、住所的种类127

(一)原来住所127

(二)任意住所127

(三)法定住所127

(四)约定住所128

三、住所的效力128

第二章家和家属129

第一节家的概述129

一、法亲130

(一)家族130

(二)族亲131

(三)宗亲131

二、血亲131

(一)法定自然血亲132

(二)纯自然血亲132

(三)纯法定血亲132

三、姻亲132

(一)配偶的血亲132

(二)血亲的配偶133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133

一、亲系133

二、亲等133

第三节 亲属会议134

第三章家长权136

第一节 概述136

第二节家长权的内容137

一、关于家属人身方面137

二、关于家属财产方面139

(一)家长授与的特有产140

(二)军役特有产141

(三)准军役特有产142

(四)外来特有产142

三、关于家属行为方面144

(一)行为能力144

(二)责任能力——私犯145

(三)诉讼能力146

第三节家长权的取得147

一、出生147

二、收养148

(一)自权人的收养149

(二)他权人的收养152

(三)遗嘱收养157

三、认领158

(一)因日后结婚的认领158

(二)因任地方议会议员的认领159

(三)因皇帝特许的认领160

第四节家长权的消灭161

一、死亡161

二、家长或家属的人格大变更或中变更162

三、家长被依法剥夺家长权162

四、家长抛弃家长权162

五、家属荣显163

第四章婚姻和夫权164

第一节概述164

一、婚姻的概念164

二、夫权165

第二节婚约167

一、婚约的成立167

(一)婚约的形式167

(二)订婚的要件167

二、婚约的效力168

三、婚约的解除168

第三节结婚169

一、结婚的要件169

(一)须有婚姻权169

(二)须为一夫一妻169

(三)须已达适婚年龄170

(四)须当事人同意170

(五)须家长或监护人等允诺170

(六)须无法定障碍171

(七)结婚证书175

二、结婚的方式176

(一)有夫权婚姻的结婚方式176

(二)无夫权婚姻的结婚方式179

第四节婚姻的效力180

一、夫妻间的效力180

(一)“有夫权婚姻”中的夫妻法律关系180

(二)“无夫权婚姻”中的夫妻法律关系181

二、父母子女间的效力184

(一)父母与子女的关系184

(二)母亲与子女的关系185

(三)父亲与子女的关系186

第五节夫妻财产186

一、嫁奁186

(一)嫁奁概述186

(二)嫁奁的种类187

(三)嫁奁的标的188

(四)嫁奁设定的方式189

(五)丈夫和妻子对于嫁奁的权利190

(六)嫁奁的返还192

(七)优帝一世对嫁奁返还的改革198

二、婚娶赠与200

(一)婚娶赠与概述200

(二)婚娶赠与的设定201

(三)婚娶赠与的效力202

三、妻在嫁奁外的财产(妻子的特有产)202

第六节婚姻的消灭203

一、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203

(一)配偶死亡203

(二)配偶的一方丧失婚姻权204

(三)婚后发生法定婚姻障碍204

(四)离婚205

二、婚姻解除的效力208

(一)关于子女身份方面的效力208

(二)关于子女抚养、监护方面的效力209

第七节姘合209

一、姘合概述209

二、姘合制度产生的原因210

三、姘合的法律效力210

(一)对于姘合当事人间的效力210

(二)对于母亲与子女的效力211

(三)对于父亲与子女的效力211

第五章家主权和恩主权213

第一节家主权213

一、奴隶的来源213

(一)出生214

(二)出生后变为奴隶的214

二、奴隶的法律地位216

(一)关于人身方面217

(二)关于财产方面218

(三)关于诉讼方面219

(四)关于宗教方面219

第二节恩主权220

一、解放奴隶220

(一)主人解放221

(二)法定解放224

二、对解放奴隶的限制225

(一)对解放奴隶的数目之限制225

(二)有关年龄的限制226

(三)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限制227

三、解放自由人的法律地位229

(一)市民解放自由人229

(二)拉丁人解放自由人230

(三)外国人解放自由人230

四、解放自由人与恩主的关系231

(一)恩主权的内容231

(二)恩主权的取得232

(三)恩主权的消灭233

第六章买主权234

第一节买主权的产生234

一、劳动力买卖234

二、私犯之委付234

三、以人为质234

四、信托235

第二节处于买主权下的家属之法律地位235

一、古代的情况235

二、帝政以后的情况236

第七章 准奴隶237

第八章监护和保佐241

第一节监护和保佐概述241

一、监护和保佐制度的历史沿革241

二、监护和保佐的对象242

第二节监护242

一、未适婚人的监护242

(一)未适婚人监护的种类242

(二)监护人的资格247

(三)监护人的辞职和撤职248

(四)监护人的职责249

(五)监护的终止255

二、女子监护256

(一)女子监护概述256

(二)女子监护的种类257

(三)女子监护人的职权257

(四)女子监护的消灭258

第三节保佐259

一、保佐概述259

二、精神病人的保佐259

(一)精神病人保佐的设定260

(二)保佐人的职责及终止260

三、浪费人保佐261

(一)浪费人保佐的意义261

(二)浪费人保佐的设定262

(三)保佐人的职责262

四、未成年人的保佐263

(一)未成年人保佐产生的背景263

(二)未成年人保佐的沿革264

第九章法人268

第一节 法人概述268

第二节法人的种类269

一、社团269

二、财团270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271

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和消灭272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272

二、法人的消灭273

第三编物权法276

第一章276

第一节 物的概念276

第二节物的分类277

一、非财产物或不可有物与财产物或可有物277

(一)非财产物或不可有物277

(二)财产物或可有物280

二、有体物与无体物281

三、要式移转物与略式移转物282

四、动产与不动产283

(一)动产283

(二)不动产283

五、消费物与不消费物285

六、代替物与不代替物285

七、特定物与不特定物286

八、可分物与不可分物287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287

十、主物与从物288

十一、原物与孳息291

十二、费用与损害293

十三、有主物与无主物294

十四、现在物与未来物296

第二章物权297

第一节 物权概述297

第二节所有权299

一、所有权概述299

(一)所有权的概念299

(二)所有权的权能300

(三)对所有权的限制301

二、所有权的沿革304

三、所有权的种类307

(一)市民法所有权307

(二)大法官法所有权307

(三)外国人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308

(四)行省土地所有权309

四、共有309

(一)共有的概念309

(二)共有的产生310

(三)共有人的权利义务310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312

五、所有权取得的方式312

(一)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分类312

(二)市民法的取得方式314

(三)万民法的取得方式336

(四)大法官法的取得方式349

六、所有权的保护350

(一)物件返还诉350

(二)所有权保全诉354

(三)菩布利西亚那诉355

七、所有权的消灭358

(一)所有权消灭的种类358

(二)所有权消灭后的恢复359

第三节他物权359

一、他物权概述359

二、役权360

(一)役权概述360

(二)地役权362

(三)人役权368

(四)役权的设定376

(五)役权的保护379

(六)役权的消灭380

三、永租权383

(一)永租权概述383

(二)永租权的性质384

(三)永租权的设定386

(四)永租权人的权利386

(五)永租权人的义务387

(六)永租权的保护388

(七)永租权的消灭388

四、地上权389

(一)地上权概述389

(二)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389

(三)地上权的消灭390

五、担保物权390

(一)担保物权概述390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391

(三)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395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398

(五)担保物权的保护404

(六)担保物权的消灭406

第四节占有407

一、占有概述407

二、占有的分类409

(一)法定占有和自然占有409

(二)适法占有和违法占有409

(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410

(四)直接占有和代理占有410

(五)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410

(六)真占有和假占有410

(七)有令状的占有和时效取得占有411

三、占有的法律效果411

四、占有的条件411

(一)客观条件412

(二)主观条件412

五、占有的取得416

(一)占有的主体416

(二)占有的客体416

(三)占有取得的方法417

六、占有的保护——占有令状420

(一)概述420

(二)占有令状的种类422

(三)帝政后期对占有令状的改革427

七、占有的丧失428

(一)自己占有的丧失429

(二)代理占有的丧失430

八、准占有431

(一)准占有概述431

(二)准占有的取得和丧失432

(三)准占有的效果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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