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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

第一节罗马法之定义1

第二节 罗马法对於法学之贡献2

第三节 罗马人之法律观3

第四节 罗马法之特质4

第五节 罗马法之渊源8

第六节 罗马法之分类24

第七节 罗马法之解释27

本论31

第一编总则31

第一章31

第一节自然人32

第一款人之出生与死亡32

第一目 出生32

第二目 死亡35

第二款权利能力37

第一目自由权37

第一项 自由人38

第二项 奴隶42

第三项 准奴隶50

第二目市民权55

第一项 市民55

第二项 拉丁人59

第三项 外国人61

第三目家族权62

第一项 自权人62

第二项 他权人63

第四目 人格减等63

第五目 令名减少68

第三款行为能力70

第一目 全无行为能力者71

第二目 有限制行为能力者72

第三目 有完全行为能力者75

第二节法人76

第一款 法人之意义76

第二款 法人之分类77

第三款 法人之成立与消灭80

第四款 法人之权利能力81

第二章84

第一节 物之意义84

第二节物之分类84

第一款 物之性质方面之分类84

第二款 物之用途方面之分类88

第三款 物之移转方式方面之分类97

第三章法律行为101

第一节 总论101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意义与分类103

第三节法律行为之要件104

第一款 关於当事人之要件104

第二款 关於标的之要件107

第三款 关於形式之要件108

第四节法律行为之原素108

第一款 要素108

第二款 常素109

第三款 偶素109

第五节 代理111

第六节 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撤销112

第四章期日及期间117

第一节 期日及期间之意义117

第二节 期日及期间之计算118

第五章 消灭时效121

第二编债权123

第一章通则123

第一节 债权之意义123

第二节债之发生124

第一款契约125

第一目总论125

第一项 契约之意义125

第二项 各种契约方式上之演进125

第三项 各种契约及简约之内容128

第二目 契约之要素136

第二款准契约141

第一目 无因管理141

第二目 不当得利143

第三目 其他准契约145

第三款侵权行为147

第一目 侵权行为之意义147

第二目侵权行为之种类147

第一项 违反约定义务之行为147

第二项 直接违反法律之行为149

第三节债之标的162

第一款 给付之意义162

第二款 给付之要件162

第三款 给付之分类165

第四节债之效力174

第一款 总论174

第二款 给付175

第三款迟延180

第一目 债务人之迟延180

第二目 债权人之迟延184

第四款 保全188

第五款契约190

第一目 给付不能191

第二目 定金192

第三目 违约金194

第四目 契约之解除与契约之终止195

第五目契约之效力195

第一项 契约对於当事人之效力195

第二项 契约对於第三者之效力196

第五节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198

第一款 分割之债198

第二款 连带之债及共同之债198

第六节 债之移转203

第七节债之消灭208

第一款 总论208

第二款清偿209

第一目 清偿之意义与清偿之理论209

第二目 清偿之要件210

第三目 清偿之效果213

第四目 清偿之证明215

第三款 提存216

第四款抵销216

第一目 抵销之意义与其功用216

第二目 抵销之要件217

第三目 抵销之限制219

第四目 抵销之效力220

第五款变更220

第一目 变更制度之沿革220

第二目 变更之要件221

第六款 免除222

第七款 混同224

第二章各种之债227

第一节买卖227

第一款 通则227

第二款买卖之效力232

第一目 出卖人之义务232

第二目 买受人之义务237

第三款 买回239

第四款 特种买卖239

第二节 互易240

第三节 赠与242

第四节 租赁247

第五节借贷252

第一款 使用借贷252

第二款 消费借贷255

第六节 雇傭258

第七节 承揽260

第八节 委任263

第九节 寄託269

第十节 合夥273

第十一节保证280

第一款 总论280

第二款诚意负责保证282

第一目 要件282

第二目 效果283

第三款 委任保证288

第四款 简约保证288

第三编物权293

第一章 物权之意义293

第二章所有权296

第一节 所有权之意义与其特质296

第二节 所有权之限制298

第三节 所有权之沿革300

第四节所有权之取得305

第一款 因国家之处分而取得之所有权305

第二款原始取得306

第一目 先占306

第二目 加工308

第三目 孳息之取得309

第四目 添附312

第三款协议傅来取得317

第一目 曼兮怕蓄317

第二目 拟诉弃权319

第三目 引渡320

第四款强迫传来取得322

第一目 取得时效323

第二目 分配裁判329

第三目 因法律之规定而取得之所有权330

第五节所有权之保护332

第一款 各种所有权保护方法上之区别332

第二款保护所有权之重要诉权334

第一目 返还所有物之诉334

第二目 禁止妨害之诉339

第三目 普保利斯之诉340

第六节 所有权之消灭341

第三章 地上权346

第四章 永佃权349

第五章役权354

第一节人役权356

第一款 用益权356

第二款 使用权362

第三款 居住权与奴隶及家畜使用权362

第二节地役权363

第一款 地役权之意义363

第二款 地役权之条件364

第三款地役权之分类366

第一目 田野地役367

第二目 城市地役370

第三节 役权之设定372

第四节 役权之消灭376

第五节 役权之保护379

第六章典当权质权及抵押权383

第一节 典当权383

第二节 质权384

第三节 抵押权385

第四节 典当权质权及抵押权成立之条件386

第五节 典当权质权反抵押权之效力389

第六节 典当权质权及抵押权之消灭393

第七章占有397

第一节占有之意义与要素397

第一款 沙维尼氏关於占有之理论397

第二款 延陵氏关於占有之理论399

第三款 沙延二氏所持理论之比较400

第二节占有之取得401

第一款 取得占有之限制401

第二款 取得占有之方法402

第三节 占有之丧失405

第四节 占有之代理408

第五节占有之效力411

第一款 总论412

第二款 占有令状之种类413

第六节 准占有417

第四编亲属421

第一章通则421

第一节 罗马法上亲属关系之沿革及其种类421

第二节 亲系及亲等425

第二章婚姻429

第一节 总论429

第二节 婚约432

第三节结婚434

第一款 婚姻之要件434

第二款 婚姻之无效440

第三款 结婚之方式441

第四节婚姻之效果445

第一款婚姻之普通效力445

第一目 有夫权之婚姻445

第二目 无夫权之婚姻447

第二款夫妻财产制449

第一目 通则449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451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452

第四目 嫁资452

第五目 对妻赠与460

第五节婚姻关系之消灭461

第一款消灭婚姻关系之各种原因461

第一目 非基於关系人本意之原因462

第二目 基於关系人本意之原因465

第二款离婚465

第一目离婚之种类及其限制465

第一项 协议离婚466

第二项 片面离婚466

第二目 离婚之方式474

第三目 离婚之结果475

第三章父母子女及家父权478

第一节 总论478

第二节家父权之发生479

第一款 婚生子女480

第二款 认领子女481

第三款收养子女485

第一目 总论485

第二目 自权人之收养488

第三目 他权人之收养492

第三节家父权之效果492

第一款 家父权对於家子身分方面之效果493

第二款 家父权对於家子财产方面之效果494

第四节 家父权之消灭500

第四章监护及保佐506

第一节 总论506

第二节监护507

第一款未适婚人之监护507

第一目 监护人之设置507

第二目 监护人之职务及其权限514

第三目 监护职务之拒绝519

第四目 监护之终止521

第五目 受监护人之保障522

第二款 女子之监护525

第三节保佐528

第一款 总论528

第二款 精神病人之保佐530

第三款 浪费人之保佐531

第四款 未成年人之保佐532

第五章 扶养537

第六章 家539

第七章 亲属会议543

第五编继承545

第一章 总论545

第二章遗产继承人548

第一节 绪论548

第二节罗马各种时期中之法定继承人551

第一款 十二表法之制度552

第二款 裁判官法之制度554

第三款 帝政时代之制度557

第四款 优帝时代之制度558

第三节 继承权之丧失562

第四节继承权之保护(基於继承权之诉权)567

第一款 市民法上请求继承之诉567

第二款 裁判官法上继承权之保护569

第三章遗产之继承573

第一节效力573

第一款 继承之接受573

第二款 继承之一般效果579

第三款 继承人间之关系580

第四款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间之关系580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585

第三节遗产之分割586

第一款 总论586

第二款 裁判官法上之扣还制度587

第三款 帝政时代之扣还制度590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592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595

第四章遗嘱598

第一节通则598

第一款继承人之指定598

第一目 总论598

第二目 受遗人之能力599

第三目 继承人指定之方式604

第二款遗嘱人之能力609

第一目 总论609

第二目 不得为遗嘱之人610

第三款 遗嘱之限制613

第二节遗嘱之方式615

第一款 遗嘱之普通方式616

第二款 遗嘱之特别方式620

第三节效力622

第一款 总论622

第二款 遗嘱之条件与期限623

第三款遗赠625

第一目 遗赠之意义625

第二目遗赠之要素625

第一项 遗赠之方式626

第二项 遗赠之当事人629

第三项 遗赠之标的物630

第三目 遗赠之取得632

第四目 死因赠与633

第四节 执行634

第五节 撤销636

第六节 特留分637

第六编诉讼法645

第一章法定诉讼程序645

第一节 法定诉讼之特质645

第二节 法定诉讼之诉讼程序646

第三节 诉讼之方式648

第二章程式诉讼程序656

第一节 预审657

第二节 复审662

第三节 上诉665

第四节 执行667

第五节裁判官之非常处置669

第一款 裁判官之口约669

第二款 特准占有670

第三款 令状670

第四款 回复原状672

第三章非常诉讼程序677

第一节 总论677

第二节非常诉讼程序之特质677

第一款 传唤678

第二款 审理678

第三款 判决680

第四款 上诉680

第五款 执行681

附载罗马法参考书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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