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描述性统计:投资者法律保护、盈余管理与企业股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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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法律保护、盈余管理与企业股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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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对文章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进行了列示,可以得知现金股利支付CAGL的均值为0.389,表明样本企业中只有38.9%的企业选择现金股利支付方式进行净利润的分配,与国外对应企业相比该比例是稍低的;股票股利支付GPGL的均值为0.412,表明样本企业中有41.2%的企业倾向于选择股票股利支付方式对净利润进行分配,但是股票股利支付的仅仅是账面上的利益,并未对企业宝贵的现金流量进行支出,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发生盈余管理以侵占中小股东及外部投资者利益的诱因;盈余管理DAC的均值为1.898,表明样本企业中盈余管理已成为常态化财务管理手段,也体现出企业在内部控制、外部监管等环节中存在的漏洞与问题,最小值为0.886,最大值为12.932,表明不同的样本企业在盈余管理程度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Law的均值为1.612,表明我国在投资者法律保护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最小值仅为0.392,最大值为1.598,表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净资产报酬率ROE的均值为0.091,成长性Growth的均值为0.101,表明即使在经济下行时期我国上市企业仍保持着较高水平的盈利能力,但在最小值与最大值的差距却过于显著,两极分化现象严重;每股股权自由现金流FCF的均值为0.302,最小值为-11.102,最大值为7.202,表明样本企业在现金流量持有上差距较大;债务约束Lev的均值为0.428,低于国际标准数值0.5的要求,表明我国上市企业在资本市场中普遍面临着一定程度的融资约束,其最大值达到了0.924,表明样本企业中个别企业存在着极为严重的融资约束,最小值仅为0.018,表明个别企业资产负债比例过高,出现财务危机的概率相对较高;企业规模Size的均值为23.458,中位数为23.128,表明在总资产规模上差距较小;产权性质Nature的均值为0.602,表明我国上市企业中仍以国有控股企业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