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日本保障对象和筹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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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以日本相关经验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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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40岁以上的国民具备参保条件,其中65岁及以上的国民被称为第一号被保险者,这部分人年龄较高,护理服务需求量较大;而40~65岁的参保国民被认为是第二号被保险者,他们的护理服务需求量较小。日本的长护险体系采用现收现付制,强制缴费,缴费主体包括雇主、政府、参保人三方。财政来源包括向被保险者征收的保险费和公共税收。65岁及以上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占到护理保险费用的17%,40~65岁的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占到护理保险费用的33%;剩余的50%中由中央政府负担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负担12.5%。护理保险承担了总护理费用的90%,剩余的10%由护理服务的使用者支付,并且在疗养院中居住的病人还要自行负担食宿费用。具体内容见表1、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