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投资方式备选方案2015年可获取营业额比较》
由表6可知,新能源企业前三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四年开始同样项目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的应缴所得税负担少于设立为分公司。由于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在总公司的利润中递减,而子公司是独立交税难以形成抵税价值效应,那么在税务筹划方面可以于项目实施前三年设立为分公司,在开始进入盈利期并应缴所得税的第四年后,将公司转换为子公司以更好享受税收优惠。投资方式筹划案例分析。计算后的2015年方案1和方案2的可获取营业额如表7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9428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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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5.20 |
作者 | 张玥 |
绘制单位 |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