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箱式治理”的治理类型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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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式治理”: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作用边界与实践效应——以湖北省京山市乡村振兴探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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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效应来看,有效治理还存在效应高低的差别,既存在高效治理,也存在低效治理,且两者都属于有效治理的范畴。在“箱式治理”中依据自治线来判别治理类型,即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组合状况,它们在治理成本上的差异会导致实践效应也各不相同。其一,在“德法均衡型自治”情况下,自治线将自治框上下平分,德治与法治在此达成均衡,自律与他律原则同等发挥作用,德法兼治的治理成本较低,并产生了较大的实践效应,因而是理想的高效治理;其二,当自治框偏离自治线,在靠近德治的一边为“德主法辅型自治”,此时道德比法律的作用更大,自律多于他律,即古代中国礼高法低式的治理。反之,当治理结构趋于法治一边时为“法主德辅型自治”,法律较道德更重要,他律多于自律,即重法轻礼式的治理。后两者的治理成本都相对较高,因而其实践效应一般。不同区域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程度各异,因而适宜的治理类型也不相同,在少数民族地区或封闭的传统山区更适合“德主法辅型自治”,而在沿海开放地区可能更适合“法主德辅型自治”。湖北京山注重发挥德治与法治的均衡效应,通过信访代理抑制违法上访,以善行积分来激励道德风尚,发挥正向约束与反向约束两方面的作用,有效降低了治理成本,因而是相对高效的治理。如表1所示,综上三种治理形式在治理原则与主导治理方式上相互区别,由此产生了实践效应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