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协作”与“合作”内涵比较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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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作”到“合作”: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政社共治模式创新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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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治理理论的兴起,“治理”与“协作”和“合作”相结合,形成了两种治理模式。作为治理模式的一种,协作治理属于参与治理的范畴,政府是主导者,而社会组织则是参与者,协助政府的治理行动。合作治理虽然也有参与治理的意思,但是更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互补性和共享性;换言之,政府与社会组织是平等的合作者,双方开展治理行动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从深层次看,协作治理的基础是工具理性,治理行动的展开遵循命令、契约和法制,其思想基础更多依据制度主义路线;而合作治理的基础主要是价值理性,治理行动主要得益于道德规范的引导,其思想基础主要体现行动主义风格。比较而言,合作模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加适应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状况。以信任为契机的合作治理范式强调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平等合作,通过构建网状模型实现合作收益的最大化,是对协同治理的再次发展与升华,是更加符合现今国际社会的一种治理范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