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制度变迁情况》

《表1 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制度变迁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逻辑理路、本质属性与价值选择》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纵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法规的变迁历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痕迹尤为明显,变迁情况如表1所述。1997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5]1999年民政部颁布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过程中遇到法律地位不平等、产权属性不清晰、办学收益难以分割等现行政策法规尚未界定清楚的现实问题。为进一步激励民办教育举办者的积极性,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6]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民办教育举办者及其利用相关者最关心的“合理回报”问题,在法律法规层面尚未完全界定清楚允许“合理回报”的细则,因此在现实办学过程中难以操作。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7]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通过“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方式,解决了“合理回报”的法律边界模糊的理论问题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的现实问题,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部制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政策,从教学自主权、招生自主权、用人自主权和收费自主权等四个方面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8]这为民办教育推进分类管理和健康可持续发展释放了更大的自主办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