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反事实检验的估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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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一体化合作是否导致污染转移——来自长三角城市群扩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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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 里为经城市层面聚类调整的标准误。

2010年长三角城市群扩容中,新加入的6个城市分别为靠近原位城市的周边城市,而实际上,在空间分布上,还有其他一些靠近原位城市的外围城市没有加入。如果污染转移确实是一体化导致的,而不是存在长三角中心区向外污染扩散的客观趋势[16],意味着在空间地理上邻近的城市中,只有加入经济协调会的扩容城市才受到影响,而周边有着类似地理位置但没有加入城市群的其他城市则没有明显影响,否则前面回归得到的显著结果只是原位长三角城市群向外围城市进行污染产业的客观过程,而不是由于城市群扩容带来经济一体化造成的结果。具体来说,根据长三角城市群周围城市的地理分布空间,虚拟假设周边地理位置接近,但没有加入城市群的其他城市为处理组,即连云港、宿迁、滁州、芜湖、宣城、黄山、丽水和温州这8个城市。其中,连云港、宿迁、滁州、芜湖、丽水和温州在2013年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第十三次会议中进行了增补,为了剔除这一干扰因素可能带来的影响,对这8个城市作为反事实处理组的回归中,重新进行不包括2014和2015年数据的回归,结果如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