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剔除皖江城市带后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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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一体化合作是否导致污染转移——来自长三角城市群扩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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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 里为经城市层面聚类调整的标准误。

从表6中的回归结果发现,不管是采用2003—2015年样本,还是剔除了2014年和2015年数据后的外围城市,其系数都不显著(其中,由于外围城市处理组中有6个城市在2013年加入长三角城市群,因此,在2003—2015年的样本回归中,外围城市处理组的系数虽然不显著,但能通过15%的统计检验,当剔除了2014和2015年数据时,该回归系数则不显著),而2010年的扩容城市系数在剔除2014和2015年后依然显著为正。这进一步证实,通过融入城市群带来的区域一体化,后发城市承担了更多的工业污染排放,与前面的基本结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