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税率调整前牡佳铁路项目进项税额情况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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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调整对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影响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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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票据类型——其他(以下简称“其他票据”)是指征地拆迁补偿、职工薪酬、福利性支出等一些按税法规定无法取得进项税或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列支凭证,其价税合计等于不含税价。2.不考虑附加税费对利润的影响。项目资金净流入=(204384.96-186191.37)- (18580.45-15190.6

牡佳铁路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税率10%,项目合同价款204384.96万元,其中不含税收入185804.51万元,销项税额为18580.45万元,合同成本由专业(劳务)分包成本、材料成本、机械成本、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组成,除征地拆迁补偿、职工薪酬、福利性支出等一些按税法规定无法取得进项税或不可抵扣进项税外,根据成本类别及供应(分包)商不同,均能取得进项税税率为16%、10%、6%及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假设项目在企业机构所在地,不需要预缴增值税,无自购固定资产,使用的固定资产均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经测算,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情况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