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个税各项专项扣除后的税收及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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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改革对居民家庭消费意愿的影响研究——基于税改落地前的调查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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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三险一金也存在后面几个专项扣除中;(2)多项是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房贷利息和老人赡养四项。

(1) 最终可支配收入预测。表1首先测算了不同专项扣除下的居民个税应缴税额及最终获得的可支配收入。具体以税前收入15000作为案例标准,“三险一金”定为1000元,从表中可见,当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时(现实中2018年10月份以前均按此标准),纳税人应缴税额为(15000-1000-3500)*25%-1005=1620元,可支配收入为13380元;当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时(2018年10月起按此标准),纳税人应缴税额为(15000-1000-5000)*10%-210=690元,可支配收入为14310元。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按一个子女、参加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有房贷利息、一线城市租房、一个老人赡养、同时四项的标准,分别可以计算出纳税人应缴税额和可支配收入,从表中可见,后七列纳税额在190-650之间,均低于690元,居民可支配收入则相应增加。但对比可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减税幅度上远低于个税起征点和税率调整带来的减税幅度,前两列应缴税额相差近千元(930元),而后七列与第二列应缴税额的差异仅有40元至5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