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误报等情形的惩戒规定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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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规则的反思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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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上述规则仅从纳税人违反义务的角度作出处罚规定,却未给予纳税人自我挽救的失信修复机制,过于刚性的规则设计容易忽视纳税人在惩戒发生后的权益保障。如前所述,信用惩戒虽然不似常见的滞纳金、罚款等金钱罚会对纳税人造成直接的处罚效果,然而其在当代社会却会影响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金融借贷、交通出行等活动的重要资格,产生不容小视的惩罚和震慑效果。需要重申的是,税收征管的着眼点并不仅在于便利稽征、维护国家税款利益,更需要关注纳税人权利保护、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构。[20]因此,应当结合纳税人具体违法违规的情况,给予其申请失信修复的机会,允许纳税人通过纠正违法行为等方式,在经过规定期限后恢复其信用等级,避免由于惩戒决定机械而不可逆的特点,加剧个税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的紧张对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