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上诉、二审量刑建议、发改判情况综合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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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视域中二审量刑的制约与规范——以近年二审上诉案件为样本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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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实践中,发回和改判的案件数量是体现检察机关监督效果的重要指标。而根据实证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移送该院阅卷审查的案件中有10件为采纳该院意见发回或改判;另有11件系二审法院径行直接予以发回或改判,比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而发回或改判的案件还要多一件。虽然法院直接改判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但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审判监督职能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再者,对于发回后重审情况及后续处理监督和关注不够。受传统司法理念和考核机制的影响,二审阶段检察机关对上诉案件关注的重点是法院是否采纳检察意见,二审上诉案件的处理往往在出具审查意见之后即告结束,法院采纳检察院意见即为圆满。检察机关的二审监督即到此为止,除非案件重审审判之后二审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如果重新审判之后还是原来一样的结果,而二审法院不再移送审查,则实际导致二审有效监督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