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交通肇事案件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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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研究——以B市C区为研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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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案例中,前三个属于检察院在法律适用的错误:案例1和2忽略了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而仍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区间提出量刑建议。案例3则恰恰相反,在该案中,王某飞确有逃逸情节,但法院认为该逃逸情节已经被作为认定王某飞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因并进而予以定罪,因此并不属于肇事后逃逸,否则就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因此法院仍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基本刑区间内进行量刑。案例4属于审理期间出现了新的情节,因此量刑应予调整,但此处的问题在于,新出现的情节属于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明确据此从轻处理,但最终的宣告刑仍高于检察院量刑建议的上限。也即,当出现了从轻量刑情节后,法院本应在量刑建议区间内从轻量刑,或有所突破,在量刑建议区间之下进行量刑,但法院最终竟然是在量刑建议之上量刑,这反映了量刑建议本身可能存在畸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