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222例受贿案件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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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惩治腐败犯罪面临的挑战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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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惩治腐败犯罪中,从宽情节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严情节有索贿、拒不退赃、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从宽、从轻情节评价过度而从严、从重情节评价不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贪贿解释》旨在明确从重处罚情节。《贪贿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罪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受贿罪具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较重情节”。从表象看,似乎增加了不少从重处罚情节,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14种从重处罚情节,除“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外,其他发生的概率本身并不高,而且对从重情节的设置要求过严。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已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贪贿解释》则限制规定为“多次索贿的”才从重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受贿赂的,必须同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才从重处罚。由于从重情节条件严格,因此从重情节适用概率大大降低。笔者曾专门选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之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222个受贿判决书作实证考查发现:从宽情节评价过度而从严情节评价不足的问题依然如故(参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