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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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腐败境外追逃中劝返方式之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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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1),我国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参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而在具体数额标准的认定方面则参照由两高在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如表3所示。由此可知,在所获取的16起判例中,根据其涉案金额应用受贿罪第一、二、三档法定刑的案件分别有3起、9起(3)、5起。在都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认定下,各起案件在量刑标准的判决上均已有所降低,但适用缓刑(1)和免予刑事处罚的两起案件均属于涉案金额较大的第一档法定刑。而表1中经劝返回国的陈祎娟、云健(2)均作出第二档法定刑最低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适用了缓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