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试点地区调节金设定调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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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体农民利益均衡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节金设定研究》
试点地区调节金设定所考虑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主要有入市方式(首次流转、再次流转)、土地用途(商办、工业)、规划区内外、土地级别和成交价格区间等(见表3)。试点地区都选择了入市方式和土地用途两项调整因素进行了差别化的调节金比例设定。余江县、德清县增加考虑规划区内外条件;大足区、九台区、郫都区增加考虑土地级别影响;泸县还考虑对价格区间因素进行调整。且从表1和表2可以进一步看出,各地区针对同一影响因素下的调节金设定也存在显著差异。
图表编号 | XD0071467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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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23 |
作者 | 何芳、龙国举、范华、周梦璐 |
绘制单位 |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