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对腐败容忍度的测量》
多数学者根据海登海默对“黑色腐败、白色腐败和灰色腐败”的经典定义,即根据人们对腐败的认知和反应对腐败行为予以划分,并在此基础上设计量表。“黑色腐败”指人们认为应该受到惩罚的行为,“灰色腐败”指一部分人认为应予以惩罚的行为,“白色腐败”指人们不认为当事人应受到惩罚的行为。除此之外,有些学者只区分“主动腐败”和“被动腐败”两种情形[19];有些学者根据腐败行为的主体分为“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和“一般民众的腐败行为”两类[20]。以上测量方法各有其侧重点,需要更宏观的理论框架予以统合。本研究主要着眼于腐败行为的制度属性和道德属性,分为“政府腐败”和“社会腐败”两种类型。如果该行为在制度层面违反了政府法律、组织纪律等正式规则,是对政府公权力的滥用,称之为“政府腐败”,其行为主体往往是政府公职人员;如果该行为仅在道德层面上违背了透明、公平等良善价值,称之为“社会腐败”,其行为主体为一般意义的社会公众。具体量表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69933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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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01 |
作者 | 劳婕、江露露 |
绘制单位 | 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廉政测评研究中心、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