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腐败主体身份对腐败惩罚(党政处分)影响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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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双重身份的腐败惩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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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稳健性标准误;***、**、*分别表示估计结果在1%、5%、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因篇幅限制,控制变量回归结果并未列出,有兴趣的读者可向作者索取。

腐败惩罚既包括刑事处罚,也包括党政处分。考虑到判决书数据仅仅是司法程序完结的村干部腐败案件的数据,且这些案件均为腐败程度相对较为严重、需要司法机关处理并涉及刑事处罚的数据,而没有涉及腐败程度相对较轻、仅有党政处分的数据。为此,本文基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查找“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栏中关于基层干部(包括乡镇干部)腐败的相关案例和数据(2),使用党政处分的严厉程度来衡量腐败惩罚。党纪处分共有五个等级,设定为:警告=1,严重警告=2,党内撤职=3,留党察看=4,开除党籍=5。行政处分的严厉等级有所不同,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个等级。本文将这六个等级与党纪处分的等级对应起来,设定惩罚的严厉程度为:警告=1,记过、记大过=2,降级=3,撤职=4,开除=5。如果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同时都有而严厉程度又有所不同,则以处分等级更重的来衡量。为了与前文的数据相匹配,本文选择了2017年1月前公布的主体身份、腐败行为和处罚结果明确的案件。基于这些案件所建立的样本数据库,实证分析村干部不同身份对腐败惩罚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8。其中(1)列为控制腐败金额、腐败类型、年份、省份的回归结果,腐败主体身份变量显著且系数为负,说明村“代理人”比村“官”的腐败惩罚更轻。本文重新构建党政处分变量,区分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将党纪处分从五个等级扩充为六个等级,并分别与行政处分六个等级相对应,重新进行回归,结果见(2)列,回归结果和(1)列基本一致。(3)列为职务是村支书与村主任身份变量的回归结果,(4)列为扩大至村党组织系列与村委会系列的回归结果,均没有发现村支书与村主任有差异的腐败惩罚结果。(5)列和(6)列分别为五个和六个处分等级下的一般基层国家工作人员与村“官”身份腐败惩罚差异的回归结果,同样呈现村“官”腐败惩罚更重的结果。可以看出,使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的基层干部腐败数据,对基层干部党政处分的样本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依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