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村干部主体身份对腐败惩罚影响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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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双重身份的腐败惩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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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稳健性标准误,***、**、*分别表示估计结果在1%、5%、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如无特别说明,回归时使用的均为OLS方法;年龄的回归系数不显著,限于篇幅,未列出回归结果,有兴趣的读者可向作者索取。

所有回归均控制了腐败案件特征、法院特征和村干部个人特征。腐败金额越大,监禁时间越长,剥夺财产越多;自首、立功、退赃、从犯会减轻刑罚,索贿会加重刑罚,法律修改使得监禁刑减轻(Mustard,2001;Yang,2015;褚红丽、魏建,2018)。法院特征中,合议庭的审理组织形式会倾向于加重监禁刑、减少财产刑,中级法院倾向于加大财产刑,人民陪审员对判决结果没有影响(Anwar et al.,2015)。村干部的个人特征中,女性的监禁判决比男性更轻,受教育程度、民族等个人特征的影响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