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RIIO框架的基本内容》

《表2 RIIO框架的基本内容》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投资监管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资料来源:根据Ofgem网站资料整理。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对网络垄断环节进行投资监管时,都坚持法律先行,强调依法监管。以输电网络垄断环节投资为例,美国在《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和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679号令(FERC Order NO.679)中,明确要求对能源传输投资进行监管。679号令则规定,对于受监管的电网企业,只要在建工程、预运行成本、废弃相关输电设施等所有审慎发生的、符合强制可靠性标准和促进电网基础设施发展的成本,都可以纳入有效资产,获得完全的准许收益补偿。针对州际之间输电投资,《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明确规定了投资监管的内容,提出要建立激励导向(基于绩效)的监管制度,确保无论是新增网络扩展投资,还是对原有电力传输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投资,各类投资主体审慎合理的投资都可以获得合理回报。英国能源监管机构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按照《电力法》的相关规定,针对陆上输电网、海上输电网和互联线路,分别设计了RIIO监管机制(见表2)、海上输电运营商监管机制以及收益上限和下限机制(CFR),对电网企业价格和投资进行监管。澳大利亚能源监管委员会(AER)依据《国家电力法》对电网投资进行监管,针对常规投资和偶发投资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1)此外,对于铁路网、通信网以及天然气管网等网络垄断环节的投资,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在诸如《铁路法》《电信法》《天然气法》等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行业价格监管框架中,明确规定了投资监管的内容,为监管者有效监管网络垄断环节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