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实际利润法下识别的僵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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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僵尸企业的识别与治理路径研究——以钢铁行业为例》
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亏损,即为僵尸企业。实际利润法在国务院标准的基础上,考虑了非经常性损益。而在现实情况中,政府补助、税费返还等政策倾斜确实能够对部分企业的净利润起到很大程度上的帮助。因此,与国务院标准相比,实际利润法更为合理。我们对2012年至2018年我国钢铁行业上市企业扣非净利润汇总分析。净利润在扣非后,各年都呈现明显的下滑,可见钢铁行业的非经常性损益占比较大。尤其是西宁特钢,扣非净利润连续亏损7年。通过对2012年至2018年钢铁行业上市企业扣非后净利润分析,符合实际利润法标准下的僵尸企业如表4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66385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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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25 |
作者 | 张多蕾、金松 |
绘制单位 |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