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被告辩称的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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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目的”视角下股东查阅权的法律适用与司法续造——基于205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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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共有168个案件,被告指出原告行使股东账簿查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主要理由围绕几个方面展开(表4),其中主要理由有原告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与被告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存在实质竞争关系(36.99%),以及被告表示股东可以从其他渠道得知公司的运营以及财务情况,被告已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第一个原因是《解释四》中的第一个理由,存在于被告原告经营同类型公司的情景中,从而被普遍援引。而更多的公司则是笼统地指出被告已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22.02%),这一理由较为单薄,普遍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事实上,在205个样本案件中,仅有5个案例中,法官支持了被告辩称的不正当理由,更多地则是支持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保障了股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