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考量因素》

《表2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考量因素》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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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角下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规则与方法——以典型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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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司法实务中,有关人员往往简单地将侵害人是否死亡作为防卫限度的标准。实际上,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出正当限度不能只考虑行为后果一个因素,如此过于片面,最终认定可能出现偏差。通过对上述三个指导性案例的分析,发现影响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因素主要包括两类:第一,双方(侵害方和防卫方)行为比对。主要考量双方行为的性质、行为方式、人数对比、使用工具、紧迫程度和所导致的后果。如1人被迫还击显然优于多人预谋伤害(“陈某正当防卫案”);宰羊刀的伤害显然大于拳脚的伤害(“朱凤山故意伤害案”);死亡的后果大于软组织损伤(“朱凤山故意伤害案”)等。第二,法律所保护权利的属性(法益)。按照权利的属性可以分为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宁权等,权利重要与否有着一般公认的衡量标准,比如认定生命健康权大于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于欢故意伤害案”);生命权大于住宅权(“朱凤山故意伤害案”)等。司法人员主要基于对双方行为和权利属性的比较,结合其他因素对防卫行为否超过必要限度作出综合判断。上述因素并没有具体的数量对比,法律也不可能给出明确的规定,防卫限度的判断既要遵守法律规定落实罪行刑法定原则,同时又要考虑刑事政策等法律外因素的影响,如社会逻辑、生活经验以及社会的接受程度等,司法判断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辅之以逻辑和经验作出,特别是在直接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该司法解释突出“逻辑和经验”在裁判中的重要性,但是,逻辑和经验毕竟属于主观方面的认知,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人员的“逻辑和经验”来自于娴熟的专业知识、丰富的裁判方法和长期的社会生活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