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该研究与地方标准中基准灶头数和餐位数关系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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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活动水平调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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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7]对不同规模餐饮单位油烟净化率的要求不同,小型餐饮单位油烟净化率为60%,中型餐饮单位油烟净化率为75%,而大型餐饮单位油烟净化率则为85%.以此为标准,菏泽市小型、中型、大型餐饮单位的油烟净化达标率分别为38%、53%、42%,中型餐饮单位达标率最高,大型餐饮单位次之,小型餐饮单位达标率最低(见图4).因此,仅依据餐饮单位规模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标准,既不公平也不科学,并且不利于餐饮行业油烟控制的健康发展.实际上,近年来一些地方标准不仅提升了油烟净化设备的净化率要求,而且消除或弱化了不同规模餐饮单位油烟净化率的差别对待方式.如上海市、深圳市统一将油烟净化率规定为≥90%[33,36];北京市、河南省则规定小型、中型餐饮单位油烟净化率≥90%,大型餐饮单位油烟净化率≥95%[34-35];山东省规定小型餐饮单位油烟净化率≥85%,其余油烟净化率≥90%[31];天津市没有对油烟净化率做出规定,仅控制终端排放值[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