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企业转移行为胁迫效应干预因子的分析与检验——以资源枯竭型企业转移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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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移行为胁迫效应干预因子的分析与检验——以资源枯竭型企业转移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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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1%的显著性水平;**为5%的显著性水平;*为10%的显著性水平。

从回归结果可见,环境规制是一项重要的解释变量,因此本文将改变这一核心解释变量的衡量值进行稳健性检验。环境规制的制定与实施包括源头控制和末端处理两种模式,而这两种模式都将经济类指标和行政类指标纳入其中。本文使用了经济类指标(工业污染治理完成额占GDP的比重)来衡量环境规制,因此稳健性检验将用行政类指标即当年完成污染治理项目数占GDP的比重来代替经济类指标;将因变量的“滞后一期”和“滞后二期”作为自变量,建立动态面板计量模型,用Stata软件进行回归(表5)。回归结果显示,企业发展方式水平、环保投资水平与技术水平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环境规制与工业产业比例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与前文所得结论基本一致,从而验证了本文的研究结果具有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