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稳健性检验结果: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出口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为选择——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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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出口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为选择——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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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括号中的数字为标准误;(2)*、**、***分别表示在10%、5%以及1%的水平上显著;(3)所有回归均聚类到企业、年份层面;(4)因变量均为ofdi2。

为确保基础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设计了如下几种方案:第一,借鉴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的做法,假定《框架协定》于2002年正式付诸实施,并因此进行反事实检验,结果见表4方案(1);第二,借鉴李胜旗和毛其淋(2018)的做法,对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进行重新测度,所得回归结果见表4方案(2);第三,以东盟2002年的MFN关税重新测度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回归结果见表4方案(3)。研究结论表明,无论是反事实检验,还是采取不同的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测度方法,亦或采用东盟不同年份的MFN关税测度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回归结论均证实了基础回归结果的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