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权利让渡、权利共享与农民组织化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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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权利:农民组织化有效实现的动力基础——基于历史变迁视角下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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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权利交换可进一步细分为两个维度:一方面是权利让渡。它是指“个体、团体甚至国家,为了某种需求或生存,将本身所拥有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让渡给相关的个体、团体或国家,以换取相应的权利需求。”[15]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面对生存障碍,每个人都需要让渡自己的权利,以加入集体获得相应保护[16]。彭正波[17]通过研究解读,对此持同样观点。说明权利让渡是组织化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是权利共享。它以权利让渡为前提,指的是在让渡某种权利前提下实现其他权利的获得,即“在毫无保留地转让个人权利的同时,每个人都得到了他失去的东西的等价物,并获得了更多的保护其所有物的力量”[18]。基于此,从权利与农民组织化的关系看,往往会形成一种合作博弈模型(如表1所示)。在有共同利益需求的前提下,若A户农民与B户农民愿意让渡自己的某些权利,且在未来预期中能获得相应的权利共享资格,则合作关系就会达成。推而广之,农民组织化行为就会实现;反之,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农民组织化行为都不可能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