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萨瓦斯的公私合作类型连续体[3] (P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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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服务逆民营化兴起的动因与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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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动因和力量的作用下,许多民营化公共服务项目走向逆民营化。而逆民营化作为民营化的逆向,要对其进行全面深入探讨,首先要了解民营化的基本类型。实际上,无论民营化,或逆民营化,都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简称公私合作,PPP)的基本形式。民营化大师萨瓦斯(E.S.Savas)以连续体的方式,对合作类型做了较为权威、系统的划分,如下表1所示。在这一连续体上,最左端是完全公营,最右端则是完全私营,中间的合作形式包含国有企业、服务外包、运营维护外包、租赁、合作组织、租赁—建设—经营、建设—移交—经营等。在11种合作形式中,越是靠近左端,表明该形式越接近公有化,政府部门的作用与地位越大,私营部门的影响则越小;越是靠近右端,则表明该形式越接近私有化,私营部门的作用和地位就越高,政府作用就越小。而民营化,即公共服务供给中公私部门的合作关系从左端向右端转变的过程。此外,世界银行在1997年的报告里,将民营化类型分为服务外包、管理外包、租赁、特许经营、建设—经营—移交/运营(即BOT/BOO)、剥离六种形式(1)。国内学者何寿奎、陈干全、刘燕等人,在深入考察中国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私有化(出售)、服务外包、特许经营等是当前我国最常见的民营化形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