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典型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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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体系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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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新近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案件的梳理,可以发现,对事实基本相同的该类案件,我国各地不同法院却作出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见表1)。关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定性,有的法院将其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有的法院将其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录像制品”,还有的法院认为体育赛事节目不能构成作品,甚至对体育赛事的录制或拍摄,因体育赛事本身不是作品,故也不能成为录像制品。相应地,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适用方面,有的法院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予以保护,有的法院基于录音录像/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保护,而更多的法院在适用《著作权法》遇到瓶颈之后,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该法第2条)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