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
我国的“合同法”的规定,并不是专门为农村传统的艺术创作主体而设置的,可以对创作主体之间进行合作调整。这些主体可能在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上有共同性,通常他们可以强强联合,而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具备不同价值观与文化观念之间的互补优势,可以实现协同效应。表2是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58007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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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10 |
作者 | 徐晔彪 |
绘制单位 | 湖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