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实验对象作出判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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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者的认知与刑事卷宗的利用——直接审理原则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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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验发现:17名事先阅读过侦查卷宗的法官全部作出了有罪判决,而没有阅读侦查卷宗的法官中有8人作出有罪判决,10人作出无罪判决(参见表3)。如果考虑“有无询问证人的机会”这一变量,则法官裁判结果的差异更加显著:有询问证人机会的法官中,事先查看卷宗的法官全部作出有罪判决,而没有看过卷宗的法官中,只有3人作出有罪判决,另外8个则作出无罪判决。而在没有询问证人机会的法官中,事先查看卷宗的法官9人全部作出有罪判决,而没有看过卷宗的法官中,作出有罪判决的法官人数(5人)明显多于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官(2人)。从中可以看出,在主审程序之前阅读侦查卷宗的刑事法官,与没有阅读侦查卷宗的刑事法官相比,前者更倾向于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