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生态环境改善的影响机制检验:基于支出有效性传导》

《表4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生态环境改善的影响机制检验:基于支出有效性传导》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生态环境改善的影响:资金补偿还是制度激励》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注:*、**和***分别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

鉴于此,为了揭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制度激励效应,我们在表4中报告了基于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支出有效性,考察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生态环境改善的影响机制检验结果,第(1)列和第(2)列是以综合水质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列报告了单独引入地方环境保护支出占比作为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发现其影响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这说明我国地方政府治理水污染的效率较低,与胡剑锋和朱剑秋(2008)、梁平汉和高楠(2014)的研究观点吻合。在第(2)列中重点考察了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与地方环境保护支出共同作用下,地方环境保护支出对水域生态环境改善的影响效应。回归结果显示,地方环境保护支出占比系数依然不显著,这说明我国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发挥激励地方政府提升水污染治理有效性的作用。不仅如此,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与地方环境保护支出的交互项在10%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这反过来说明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在抑制着地方政府改善生态环境效应的积极作用。由此可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改善生态环境的制度激励效应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表4中第(3)列和第(4)列、第(5)列和第(6)列分别是以具体水质指标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含量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总体上与综合水质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一致,保证了上述实证分析结论的稳健性。但不同的是,表4中第(3)列地方环境保护支出占比对化学需氧量的影响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负,支撑了沈坤荣和金刚(2018)研究观点,即我国地方政府在治理化学需氧量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同样,从第(4)列中可以看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并没有发挥激励地方政府提高水域中化学需氧量治理效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