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生态功能区制度和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环境治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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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供给——来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转移支付的准实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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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标准误,,,,下同;(2)生态功能区制度识别模型中的地区虚拟变量(即是否为生态功能区)和时间虚拟变量(2010年之前和之后)的系数都已经加入,为了比较直观,系数未报告。如需要可提供。

无论是生态功能区制度还是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其首要目标和主要目标均为改善生态环境,因此识别两类制度的环境治理效应,是判断两类制度有效性的重要标准。如表4所示,报告了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和生态功能区制度对PM2.5浓度和造林面积的影响,两个生态环境类变量均取对数,总体上看两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显著改善了环境质量和激励了地方政府的生态努力。具体说来,第(1)、(2)列分别报告了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和生态功能区制度对PM2.5浓度的影响,相比较未享受生态转移支付的地区而言,享受了生态转移支付的地区,其PM2.5浓度相对下降了1.3个百分点,相比较非生态功能区,纳入到生态功能区的县,其PM2.5浓度相对下降了1.05个百分点,两个回归系数分别在5%和1%水平上显著;在生态改善努力方面,相比较未享受生态转移制度的地区和未纳入到生态功能区的地区而言,享受了生态转移支付和纳入到生态功能区的地区,其生态造林面积分别提高了6.37个百分点和4.24个百分点,均在5%水平上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