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涉水功能区对比: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制度的整合与建构——以《长江保护法》制定为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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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制度的整合与建构——以《长江保护法》制定为契机》
以上为与流域管理直接关联的几种功能区,它们之间的具体比较如表1所示。通过表1可见,我国涉水功能区的划分、管理纷繁复杂。同时,各种功能区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尽管它们的主导功能不同,但依然存在着紧密联系。总体来看,现行涉水功能区呈现出一个双层结构。申言之,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区属于宏观范畴,它们并未特别关注某一种环境要素,是对整个国土范围内所有自然、社会因素统筹考量之后做出的功能区划分。而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水生态控制区都是以水为核心,针对水的不同功能和价值进行的专项划分,属于专业性、微观层面的范畴,分区目标是针对特定的环境要素进行区域保护。可以说,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区属于宏观层面上的理念和方向指导,它们对长江流域的划分比较粗糙,不便于精细化操作;而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水生态控制区的划分较为细致,利于微观上的具体操作。微观层面的涉水功能区是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区落实的重要途径,而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区则是微观层面涉水功能区编制的重要参考和依据。鉴于流域管理是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区域管理活动,下文的讨论主要围绕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水生态控制区展开,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区仅做参考引用。
图表编号 | XD0079903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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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01 |
作者 | 吴昂、黄锡生 |
绘制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