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利保护必要性”的误用现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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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魅与返魅:行政诉讼中权利保护必要性之理论解读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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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实践层面而言,在立法实践中,无论“权利保护必要性”抑或“诉的利益”之术语均未出现在我国现行法的条文里。目前,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件中提及“诉讼利益”一词,[8]但其与权利保护必要性是否一致,尚缺乏权威性的说明。然而,与理论薄弱、立法缺位极不相称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以“没有权利保护必要”“缺乏诉的利益”或“无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为由驳回起诉的案例却大量存在。立法层面之概念“缺位”与司法层面之概念“越位”致使法规范与审判实践严重脱节,又因缺乏规范上的指引,我国法院对权利保护必要性的误用现象较为多样(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