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1947年继承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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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后改革中的财产税法及其政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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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似,1905年,日本引入继承税制度。考虑到日本社会普遍实行家督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等历史因素,继承税法对家督继承和遗产继承分别规定了不同税率,即家督继承税率为1.2%-5.5%,普通遗产继承税率为1.5%-6.5%,继承税率相对较低。1947年4月,日本颁布新的《继承税法》,起征点调整为2万日元,从10%依次累进,最高税率为65%。对于赠与行为,按照与第三位顺序继承人相同的税率征税,即2万日元以下为15%,最高500万日元则累进至65%,如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