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1943-1947年各项土地金融业务放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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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农村土地金融:思想、运作与绩效——基于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业务的研究(1941—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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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表中1946年、1947年合计数字有误,笔者已修正。资料来源:黄通:《一年来之土地金融》,《地政通讯》,1948年第3卷第4期。

土地金融业务实施之前,有多家银行早已从事农地抵押担保贷款业务,由于这项业务借款时需要以土地为抵押,所以有资格取得这种贷款的通常是少数地主、乡绅以及农村基层管理人。这些人在得到贷款后,往往向其他农民进行转贷。[28]173因此,这种贷款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土地金融业务的开展,增加了向农村地区资金供给的渠道。从1943—1947年放款的绝对数额来看,土地金融各项业务量是逐年增加的。在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处举办的7种土地金融放款业务中,扶植自耕农放款和土地改良放款是重点办理的业务,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