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业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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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农村土地金融:思想、运作与绩效——基于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业务的研究(1941—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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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农民银行规章汇编·第十一辑·土地金融》(194205),中农印刷所印,上海档案馆档案号:Y10-1-297。

与国外土地金融业务一样,中国农民银行的土地金融业务偏重于长期性贷款,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土地金融业务的宗旨是向农地开发提供生产资金。从表1可以看出,政府机关是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业务的重要放款对象,针对农民个人的放款业务相对较少。农地产权明晰是扶植自耕农放款、土地改良放款、土地重划放款、照价收买放款、土地征收放款的前提条件,1943年中国农民银行根据需要增置了地籍整理放款业务,这说明由于农村土地产权混乱,1941年设定的扶植自耕农放款、土地改良放款、土地重划放款、照价收买放款、土地征收放款开展面临困难。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业务开展伊始就受到了国民政府土地政策干预和农村社会经济现实的约束,而土地金融业务在中国仅仅处于摸索阶段,这显然会对土地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