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47年所得税法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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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后改革中的财产税法及其政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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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财产收入再分配制度,制定了自己的所得税法和继承税法,但税率相对较低。1887年,日本颁布《所得税法》,税率从1%(300日元)到3%(30 000日元以上),所得税收入仅占国家税收的0.8%。1947年3月,在美国占领军指导下,日本全面修改《所得税法》,起征点修改为1万元。1万日元以下,纳税20%。超过1万元,纳税25%。然后依次累进递增,其最高税率为75%,如下页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