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12—1947年历年京津冀主要区域受灾人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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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1949年京津冀地区的生态灾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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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

2) 经济损失超出社会承受力,不断引发灾荒。虽然不同生态灾害对社会经济的破坏程度不同,但大都会使社会经济遭受损失。如华北地区水灾造成的经济损失,1917年为1.69亿元,1924年为1.2亿元,1929年为0.5亿元,1939年为7.27亿元[27]。当生态灾害对社会经济的破坏超出了社会承受能力时,生态灾害必然引发灾荒。由于民国时期京津冀地区的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已经处于崩溃边缘,加之军阀混战、日军侵略等原因,天灾人祸齐发,使得1912—1949年京津冀地区呈现出有灾必荒、大灾大荒、小灾小荒的特点。尤其是农村地区,农民生活资料匮乏,几乎没有抗灾能力,一旦灾害发生,不仅导致直接的人口死亡,还造成更多的人民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参见表1)[26]。1920年,自春至冬,黄河中下游亢旱异常,发生“四十年未有之奇荒”,京兆区和直隶省自上年秋至本年秋,雨泽稀少,塘淀干涸,河道断流,蝗灾相继,近百个县份之大部耕地不能播种,加之直奉皖军阀混战,致使饥民遍地,道馑相望[5]。1924年,京津冀地区接连遭受旱灾和水灾,王树柟在《陶庐老人随年录》中说:“今年六月以前大旱,六月以后大雨连旬不止,河水涨发,田禾尽没,坏民房屋十之七八。吾直既罹饥馑之灾,复受兵戈之祸,不但无衣无食,而苛敛兵费追呼不已。”[28]1939年京津冀地区发生特大水灾,《申报》综述晋冀鲁豫灾情云:“河北全省及豫北鲁西,现均成一片泽国,而晋省连日淫雨连绵,亦复至堪忧虑。此次水灾为八十年来所仅见,无家可归者已达数百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