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送转股的“税是税非”——合伙性质与契约性质投资者的困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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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转股的“税是税非”——合伙性质与契约性质投资者的困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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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股票股利,法人投资者在会计核算中并没有做任何处理,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认可股票股利这一免税收入,从而形成了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在具体纳税申报操作上,法人投资者应该根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转出的金额,确认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口径上的投资收益,在纳税调整事项中,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第三行“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表,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4号公告>,下同)中,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在税收优惠中纳税调减(填写A107011表),做免税收入处理,从而有效解决好会计口径和企业所得税口径之间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