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PPP项目违规财政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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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视角下的PPP项目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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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规性财政支出的确定性为依据,将政府通过违规担保、保底承诺等违规行为形成的隐性债务划分为或有隐性债务,在被担保方难以履行偿债义务等特定情况发生时履行支出责任;将通过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形成的隐性债务划分为直接隐性债务,通过协议达成刚性兑付约定。虽然上述隐性债务通常具有协议或承诺函等,但由于其违反法律法规,因此相关协议与承诺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限额举债,由此该财政支出责任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综上,地方政府为规避法律、制度约束,通过多种交易安排或多层嵌套关系违规举债或变相举债构成违规型隐性债务,其不受法律保护、不纳入预算安排。PPP项目违规财政支出责任可归纳为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