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际机构通过的有关体育运动文件[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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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体育法治话语权提升的法理基础及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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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结构主义哲学家罗兰·巴特认为“语言是一种立法,语言结构则是一种法规”[36],话语蕴含权力表达,不同国家参与体育规则制定,实质乃话语权的体现。通过制定国际条约、规章、条例等,促使各种惯例、规范和行为守则被广泛接受和遵守,以促进国际秩序构建。然而参与国际体育规则制定前提是厘清国际体育法概念及法律渊源。国内外学者对国际体育法界定各有见解,Nafziger认为国际体育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跨国性,是规则、原则、制度及程序的有机统一[37];Andreas Wax提出“国际体育公法”[38]概念,约束国际体育组织权力,有助于体育全球化进程;姜世波认为全球体育法离不开“国家法”[39]的支持与监督;唐勇主张国际体育法为国际法,全球体育法属于民间法,二者分别是体育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40]。综合不同学者观点,尽管具体陈述与侧重点存在差异,但国内外大多数学者承认国际体育法蕴含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国际条约,亦包含“体育行业规则”[41],采取“硬法”与“软法”[42]结合的角度分析研究国际体育法较为合法合理,因为国际体育自治性极强,体育组织内部规则不计其数、作用显著,在全球体育法治中,“软法、硬法功能互补”[43],对推动国际体育发展影响深远。硬法是对国家具有实在约束力的条约及其规则,软法概括为决议、宣言、原则、声明、规范、竞赛规则及技术标准等[44]。我国学者较少研究体育法渊源,有学者认为可借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45],将与体育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惯例及一般法律原则等作为国际体育法的渊源,此外,体育组织规范、国内法亦为国际体育法的重要渊源。当前与体育相关的国际公约较少(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