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样本章程关于“学生”的表达方式》

《表2 样本章程关于“学生”的表达方式》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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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视域下大学生权利的表达及完善——以天津市15所高校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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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的定义或者权利是什么自始至今未达至统一,诸多学者可谓见仁见智。张文显总结的八种权利本质学说最具代表性。[4]有学者通过进一步抽象后提出,“权利是正当的事物”[5]。通常所说的权利指的是法律权利,法律权利的概念恰好呼应了上述界定,即“法律权利是法律承认的主体行为的正当性”[6]。本文中的“学生权利”是指法律所承认的大学生的行为的正当性。权利的取得是权利实现与权利救济的前提,指权利主体通过法定的或约定的方式获得一定的权利。在民法中,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其他方式;而学生权利的取得则以学生身份的确定为前提,具有某种身份或资格意味,也就是“权利主体之所以享有权利、能够行使和实现权利,是因为权利主体具备或符合法律、道德等规定的条件”[5]。如同自然人自出生之时起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权利主体一旦进入高校成为学生就自然取得了学生权利。在这一点上,样本院校章程在语言表达上具有高度一致性(详见表2)。换言之,各高校对学生身份的认识或者说对学生的定义是基本趋同的,即应当满足至少三个核心要素,按照逻辑顺序排列分别为:依法被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此外,天津医科大学等三所高校还前置了“注册”程序,实际上,“注册”是具有并保持学籍的惯常方式。《天津职业大学章程》还补充规定了“进行学历教育”。这些个性的规定并不影响核心要素,甚至与核心要素的意指相近似。如此说来,对于学生权利取得,在认识方面和具体规定上并不存在偏差。